瑛影AMW
26-03-30 21:28

#法考[超话]##普法课堂# 实名投诉信
尊敬的惠来县人民法院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及立案庭负责人:
我是黄佩红,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13136465693。现就诉被告:郑恩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标的额50000元),贵院在未进行任何调查核实的情况下,直接以“应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为由不予立案一事,正式提出投诉,恳请贵院依法纠正错误,保障我的合法诉权。
一、案件核心事实
1. 我于2026年3月21日向贵院提交民事立案申请,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主张被告返还无合法依据取得的款项50000元。
2. 贵院于2026年3月30日作出“审查不通过”意见,直接认定本案应通过刑事程序追缴退赔,未对我提交的刑事侦查结论、被告无刑事犯罪的关键事实进行任何调查核实。
3. 本案所涉款项的刑事侦查已由公安机关正式终止,结论为被告不构成刑事犯罪,不存在可启动刑事追缴、责令退赔的刑事基础,无任何刑事程序可用于救济我的财产损失。
二、投诉理由与法律依据
(一)贵院未调查核实关键事实,径直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违法
《民事诉讼法》及立案审查相关规定明确要求,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应当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基本审查与核实。本案中,我已明确告知并提交材料证明刑事侦查已结、被告无刑事犯罪,但贵院未开展任何调查、未核对该核心事实,直接套用“刑事追缴退赔优先”的规则,属于典型的未审先定、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我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益。
(二)“刑事追缴退赔优先”的适用前提不存在,贵院适用法律错误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等规定,“通过刑事程序追缴或责令退赔”仅适用于被告人构成刑事犯罪且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情形。
2. 本案中,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并确认被告无刑事犯罪,不存在任何可启动刑事追缴、责令退赔的法律基础,贵院以此为由阻止民事立案,属于适用法律前提错误。
3. 刑事侦查与民事纠纷是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刑事评价的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民事评价的是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刑事无罪,绝不等于其无需承担民事返还责任,更不能成为法院拒绝受理民事案件的理由。
(三)贵院的行为变相剥夺了我的民事诉权,违反司法公正原则
我的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及受诉法院管辖。贵院在未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以不存在的“刑事程序”为由不予立案,本质是人为设置立案障碍,变相剥夺了我的合法诉权,违背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基本原则。
三、我的具体诉求
1. 恳请贵院立即启动内部监督程序,撤销本次“审查不通过”的错误意见,对本案重新进行立案审查;
2. 若经重新审查仍决定不予立案,请依法出具书面《不予立案裁定书》,保障我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
3. 请贵院就本次投诉中“未调查核实关键事实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问题,向我作出书面说明,并督促立案庭规范立案审查程序。
我已随信提交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终结说明、立案通知书等完整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本案不存在刑事追缴退赔的前提。恳请贵院秉持司法公正,纠正程序错误,依法受理我的民事案件。!

投诉人:黄佩红
日期:2026年0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高院 @广东卫视 @广东政法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惠来检察 @惠来第一网 @团惠来县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曹利 @惠来县人民法院院长陈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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