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可抗力条款
1. “不可抗力”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
由于国际贸易中千变万化的情势变更,“不可抗力”条款(亦称:“Force Majeure”)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的重要性显著提升。
Force Majeure 是法语,法语这一称谓之所以沿用至今,主要在于在拿破仑·波拿巴统治时期《法国民法典》(1804年)对“Force Majeure”这一概念作出了较为精确的法律界定。由于这部法典在19世纪成为许多欧洲国家乃至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范本,这一法律术语也随之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
这个被频繁使用的概念究竟应如何理解?“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在不可抗力事项出现时,合同双方可以免除履约或者违约责任。在国际上,对于“不可抗力”及其法律后果并不存在统一的定义。 一般而言,“不可抗力”事项具备以下特征:外部发生的、不可避免的,并且不应归责于合同当事人。原则上,战争、自然灾害或疫情等不可预见事件,均可能被纳入“不可抗力”的范畴。
具体事项中如何定义不可抗力首先需要查看合同或一般交易条款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尤其是在供货合同中,通常会存在相关条款,对哪些事件可被认定为“不可抗力”进行列举。如果合同中没有就“不可抗力”作出约定,那么可能适用具有自身规则的国际公约作为补充。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中就包含统一法规则,该规则亦可能涵盖“不可抗力”事件。若既无适用的国际公约,也无合同约定,则需根据适用法律的相应规则。
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卖方原则上承担采购风险,这也包括其上游供应商的供货能力风险。根据《公约》第79条(在 CISG中使用的英文表述是an impediment beyond control of the obligor, 德语表述是:Hinderungsgrund außerhalb des Einflussbereichs des Schuldners):
„(1) 一方当事人对于其未履行某项义务,不承担责任,但以其证明该不履行系由于其控制范围以外的障碍所致,并且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期待其已将该障碍考虑在内,或者能够避免、克服该障碍或其后果为限。
(2) 如果一方当事人的不履行,是由于其为了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而使用的第三人不履行所致,则该当事人仅在下列情形下方可免责:
a) 其本人依第(1)款应予免责;并且
b) 假如第(1)款适用于该第三人,则该第三人本人也应予免责。
(3) 本条规定的免责,仅在该障碍存在期间有效。
(4) 未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将该障碍及其对其履行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若另一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收到该通知,而未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当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该障碍存在,则该方应对因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5) 本条并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除根据本公约请求损害赔偿以外的其他权利。“
在不可抗力下,对于未履行合同义务(例如未交货)无需承担责任。例如,若合同项下应交付的货物由于不可预见事件而根本无法取得,或者只能以明显不相称的高昂成本取得,则卖方在第79条项下可能获得免责(参见德国判例,例如杜塞尔多夫高等法院2019年7月4日判决,案号:6 U 2/19)。疫情、自然事件以及国家措施,均可能构成该条意义上的不可抗力。
3. 关于“不可抗力”的各国特定信息
若既无适用公约,合同中也未作法律选择,则必须确定适用法律。“不可抗力”的概念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各国法中可能存在显著差异,并不会自动导致免除履行义务、解除合同或延期付款。
1). 德国的法律状况
若国际合同适用德国法,则应注意:德国法中并不存在成文规定的“不可抗力”定义,而是由判例法予以界定。至于法律后果,在合同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仍应适用法律关于“给付不能《德国民法典》第275条第1款”以及“交易基础障碍或消失”的规定。
德国法中的“给付不能”,是指根据,若债务人或任何人均绝对不可能履行所负债务,即使债务人主观上愿意履行也无法实现,则债务人可免除给付义务。
2). 中国的“不可抗力”证明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及中国有关行业协会有权出具所谓的“不可抗力证明”。原则上,这一途径仅适用于在中国设有住所的企业,因此也包括德国企业在中国的供应商和分支机构,但不适用于注册地在中国境外的企业。中国的不可抗力证明主要是作为与客户进行谈判的依据,其仅具有初步证明作用,并不会当然构成“不可抗力”的成立。中国法院在过去对于“不可抗力”的解释较为宽泛,有时甚至将(部分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付款困难也视为“不可抗力”。
4. ICC《2020年不可抗力与艰难情势条款》
国际商会(ICC)于2020年中更新了其《不可抗力示范条款》。ICC指出,合同双方通过纳入该条款,可以约定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合同义务的履行责任得以免除。其中较短、较简化的版本尤其适用于中小企业。
更多详细信息可参见:
• 关于ICC《2020年不可抗力与艰难情势条款》的信息
• ICC不可抗力条款英文原版
5. 合同起草中的实务建议
在国际合同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考虑到各国的不同规定,尤其建议对“不可抗力”作出定义,并通过穷尽式目录列明相关事件,例如疫情、战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预见且非因当事人过错造成的情形,以避免日后产生解释争议。合同双方还可以考虑,是否采用现有的示范条款,例如ICC示范条款。
此外,还应明确约定在发生“不可抗力”时的具体法律后果,例如:通知义务及其形式和期限;暂时性或永久性的拒绝履行;合同解除或调整;责任限制与损害赔偿;解约权或撤销权。合同双方还应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和管辖法院条款。
鉴于国际合同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建议引入法律专业人士协助处理,尤其是为了避免因错过期限等失误而对合同双方造成不利后果。#法律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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