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中关村论坛年会:法律为AI科技厘清责任边界。
在圆明厅的第三届科技与法治论坛上,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对法律支持科技创新最新实践做了分享。
譬如清华大学分享的《知识产权法视角的AI治理思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分享《加强人工智能领域司法保护,助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享的《人工智能时代的规则探索与首案实践》,分别从各自的司法维度对AI法律治理给出了自己的思路。
作为同为法律实务人士,我在“Ai的法治、法治的AI”圆桌讨论环节收获更多,就分享一下我对圆桌讨论的发散思考吧。
我们便从一个维度切入:AI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展开———那就是大家普遍关注的AI训练端合规要求。
尽管美国已经出现多起认定训练端使用版权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案例,但是,欧盟亦出现了AI训练需要获得版权人授权的判决。
在中国虽尚未出现直接认定训练端使用版权作品不侵权的案例,但在奥特曼第二案中,法院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数据训练阶段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原则上应是用于学习分析在先作品所表达的思想感情、语言特征、特色风格等内容,从中提取出相应的规则、结构、模式、趋势,便于后续转换性创作新作品。
在无证据证明生成式人工智能是为使用权利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为目的、已影响到权利作品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损害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等情形下,可以被认为是合理使用。
尽管如此,由于训练端与生成端直接关联,如平台运营的AI根据用户指示生成了侵权作品,平台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的法律案例其实在指引技术的发展,因此AI平台应建立透明可追溯的训练数据管理机制。
若是延伸思考,我觉得具体措施可以包括:
建立数据来源记录系统,对训练数据的获取渠道和授权状态进行分类管理;筛查排除作者明确不允许进行AI训练的作品;积极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内容提供商建立合作关系,获取正规授权等。
当然这只是法律角度之一部分,更多的思考和实践在法院,也在检察院,更在高校所释放的学者型律师和精英学者。
我觉得,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案例的积累,AI责任划分规则将不断细化,这依赖于中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前沿实践,规则的明晰,也可以反哺技术发展,为数字时代的知识创作与传播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
我们期待司法实践在数字时代新的动态,未来会实现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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