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南左侯
26-03-28 02:17 微博认证:历史博主

昨天偶得一份83年初的文件,颇有意思,跟大家分享一下。
这是针对一位叫逯金兰的妇女服毒自杀的处理意见。逯金兰一家五口,她、三个儿子(宋家三兄弟)、大儿媳妇,这年因为她没有完成生产队包产任务(差了13.2斤),与小队长产生了争执,于是服毒自杀。闹出人命自然上级要过问,在有司介入之后,大队和小队的干部与苦主家人达成协商,照顾其700元钱以及200斤麦子外加料理后事,还要再借给苦主家300元,苦主应允。
按理说到此结束,但当天晚上,宋家老二在家服毒自尽。
然后,案子经官,最终宣判,逯氏之死生产队不负任何责任,宋氏兄弟砸破小队长门窗闹事需立即公开检查错误,大队代表镇委向小队长及其家属表示慰问,所有经济损失逯氏胞弟全部负责,并需承认错误虚心检讨。
我拿到的这份只是镇上的一份上报函,并没有太多线索。然而这个案子有趣之处在于,既然达成私了赔偿,宋家老二为什么会突然反悔呢?而且按一般逻辑,反悔之后应该再去闹事以期获得更高赔偿才对,又为什么要在自己家闷头服毒自尽呢?
我准备去他们村打听一下这个事,看看有没有什么路边社的消息。

发布于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