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剴剴案件分析:托育安置與社工倫理】
在這起案件中,除了契約與保護義務的落差外,從社工之間的對話紀錄也能看出安置過程中存在偏見與限制。
一、對話紀錄
陳尚潔:周月很可怕、對她很不客氣。
江怡韻:這就是要轉安置的原因,無法溝通怎麼幫孩子準備。
→ 對話中直接使用了「轉安置」的詞,顯示社工們已經認定要更換托育資源。
二、被告的辯稱
被告主張自己只是連結合法的托育資源,但事實上,周月也是合法登記在案的居家托育員。若僅是「連結合法資源」,為何排除周月,而改由劉彩萱托育?
三、調查後的真相
• 兒福聯盟在補助托育費用的前提下,限制外婆必須將劉童交給其審核通過、合作名單內的托育人員。
• 周月不在合作名單中,因此外婆若要選擇周月,只能自行負擔托育費用。
• 這顯示外婆的選擇權被剝奪,安置受到制度性限制。
四、社工倫理問題
在收出養服務的倫理規範中,明確指出:
• 收出養工作可能與服務對象的價值觀產生衝突。
• 評估過程不可憑個人偏見或價值判斷。
• 必須審慎檢視評估依據,避免影響服務對象的權益。
→ 本案中,若因對周月的個人偏見而排除其托育資格,顯然違反了服務倫理。
從對話紀錄、安置限制到倫理規範,可以看出兒福聯盟在托育安置過程中,並非單純「連結合法資源」,而是透過名單制度與偏見,限制了外婆的選擇,進而影響了劉童的安置與安全。
這提醒我們,社工在收出養與安置工作中,必須避免偏見與制度性限制,確保服務對象的權益不被犧牲。
#皓剴的家[超话]##台湾#
发布于 中国台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