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剀剀案件分析:契约落差与保护义务】
在这起案件中,契约与实际执行状况显示,被告不仅是资源媒介,更是自愿承担了刘童的保护义务,形成了「保证人」的地位。
一、契约与现实的落差
• 家庭托育契约书未提供保母的联络地址与电话。
• 外婆无法直接接触保母。
• 除了被告,无人能与保母联繫。
• 孩童的身心发展状况仅回报给陈社工。
• 孩童送医及死亡时,唯一的联络人是被告。
二、剀剀律师的五点整理
1. 契约无保母的联络地址和电话。
2. 亲属无法接触保母。
3. 除被告外,无人可接触保母。
4. 剀剀身心发展只回报给陈社工。
5. 剀剀送医及死亡时,只有联络被告。
三、检察官与被告的确认
• 外婆因「捨不得」而不探视,仅透过被告分享照片得知近况。
• 外婆不知保母的地址与联络方式,探视必须透过被告安排。
• 契约要求乙方(保母刘彩萱)每月告知孩童健康状况,但实际上只能透过被告转知外婆。
→ 被告因此成为唯一的监督与保护者,承担了保护义务。
四、陈社工的伪造纪录
• 伪称 10/6 已与外婆分享孩子近况。
• 9/25 孩子额头大片瘀青的照片,直到 10/24 才一併传给外婆,并隐瞒孩子长期发烧及午睡后精神不佳。
• 案发后一个月,製作假纪录,宣称万芳医院护理师告知外婆「疑似溢奶导致死亡」,企图淡化责任。
被告在契约与现实中,已经自愿承担了刘童的保护义务,形成保证人角色;而陈社工的纪录显示出刻意隐瞒与伪造,进一步凸显监督机制的失效。
这样的案件提醒我们,契约文字与实际执行之间的落差,可能直接影响到孩童的安全与生命。
#皓剴的家[超话]##台湾#
发布于 中国台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