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悬 赏 公 告
申请执行人官享福与被执行人张浩、曾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的(2024)赣0602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203064.3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张浩,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021119650616****,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双水坑10栋10号。
被执行人:曾金凤,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690212****,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环城东路2号月湖明珠1栋1单元2303室。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社会公众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举报,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不包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配合本院找到所提供的财产,按执行到位金额的10%给予悬赏金。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严格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年。
联系人:江法官悬赏举报电话:0701-6220856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悬 赏 公 告
申请执行人刘红芳与被执行人郑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4)赣0603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5年8月14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2024)赣0603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执行标的为1011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郑建辉,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841025****,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春涛乡山岭村郑家组002号。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社会公众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举报,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不包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配合本院执行到位,其中如协助找到被执行人并成功采取强制措施的给予悬赏金500元;如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执行到位金额的15%给予悬赏金。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严格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年。
联系人:江法官悬赏
举报电话:0701-6220856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来源: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