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岩律师
26-03-23 23:39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之前发过一篇公众号,该内容其中一条说的是“委托人在刑事案件中找律师时,不要找那些与委托人约定会见次数,超出次数要另外收费”的律师。
今天看到下面有条同行的评论说“作者将其列为避坑范围是其自身实务经验不足,不约定反而是坑……”还有其他一些同行也是觉得律师会见必须得约定次数。
对此本人有必要解释一下为什么律师不应该跟委托人有“约定会见次数,超出次数另外收费的约定”。
第一、律师虽然跟委托人签的委托,但实际上面对的却是被羁押的嫌疑人,从见到的第一面时,作为律师就有责任将往后会见的具体事宜对里边的人讲清,比如嫌疑人突然被提审,嫌疑人突然回忆起与案件相关的重要情况,这些紧急情况可以通过监所给律师打电话要求会见,律师会在第一时间安排会见,如果没有紧急或特殊情况,律师会定期安排会见,比如每隔两周或三周,但不能给当事人晾几个月不管,因为律师是当事人被羁押时唯一能见到的“自己人”和外界信息传递者,绝大多数当事人都会理解并接受,就算当事人想要求律师每周必须见三次,即便律师同意,监所也不会允许,就目前情况看,很多监所的会见室都是紧缺资源,不会惯着个别当事人或律师任性。
第二、嫌疑人一旦被批捕后,往后的诉讼程序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短的五六个月,长的一两年不止,而且在诉讼程序推进的过程中可能有很多意料不到的情况发生,如果事先约定会见次数,程序刚开始不久就可能已经用完了,之后里边打电话有特殊情况要求紧急会见,外边碍于经济条件却付不起钱或不想再付钱,那案子还办不办了?之后律师跟委托人必然会冲突不断,当事人也会在里面要求换律师。
第三、大多刑事案件的收费金额都比较高,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有的“大律师”甚至收上百万,这么高的费用与会见一次的“路费”相比,后者简直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异地距离较远的除外),律师总不能接件案子连一丁点的成本都不想搭吧,就拿二三线城市来说,一个刑案收费五万,单拿出两千块钱作为会见的费用,足够会见到一审宣判的了,连这种必要的成本都不想付出,那不如趁早改行算了,一大笔律师费收完了就想等一个开庭,哪有那么好的事?
第四、从委托人的权益角度,如果超出会见次数另外收费,个别无良律师会在超过次数后找各种理由频繁会见,一周见一次监所还是能允许的,里边的人也肯定不嫌会见次数多,但肯定不会知道家属跟律师的“特别约定”,那样的话,用不了多久额外的会见费用可能远比正常的律师费还多。
可能会有同行觉得,如果办案律师执业地离监所距离太远,间隔几千公里,若频繁会见那如何能跑得起?要是委托人能跑那么远找律师,肯定不在乎那几个会见钱,就算没有任何约定,委托人也会全额买单的,别人操那闲心干嘛!
所以,律师按实际情况履行会见职责是办案的本职工作,能让当事人在里边接受并服从自己的会见安排是自己的执业素养,如果连自己的当事人都驾驭不住,什么都得听从当事人的摆布,那还不如赶紧跟委托人谈如何退费吧,少赚点钱也总比将来被投诉强。

发布于 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