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离职总经理转错公账23万余元##律师说法# 新疆高院:误转款项进入被执行人已冻结账户,且能证明无转款合意、款项特定化未混同,可排除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新民再253号
一、当事人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案外人):彭某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邢某
二、审理概况
• 彭某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服乌鲁木齐中院(2025)新01民终292号民事判决,向新疆高院申请再审。
• 新疆高院于2025年8月29日作出再审判决,公开渠道可查全文(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核心事实
1. 2024年6月22日,彭某误将41,000元转入邢某尾号3088的工行账户。
2. 转账时,该账户已被法院冻结;冻结前账户余额仅7.1元。
3. 彭某与邢某无债权债务关系、无转款合意,彭某无付款意思、邢某无受领意思。
4. 账户冻结后,邢某无法支配、控制该笔款项;款项未与其他资金混同,已特定化。
四、本院认为(裁判要点)
1. 权属不转移:误转缺乏基础法律关系,不发生所有权转移,款项仍归彭某所有。
2. 不适用“占有即所有”:账户冻结致邢某丧失控制权,未实际占有款项,不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
3. 款项已特定化:冻结前余额极低、转款后未混同,可明确区分,符合排除执行条件。
4. 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仅以账户名称认定权属,未考虑误转、冻结、特定化等关键事实,应予纠正。
5. 救济路径:案外人可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无需另行起诉不当得利。
五、裁判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五条
六、判决主文
1. 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01民终292号民事判决;
2. 撤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5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
3. 不得执行邢某尾号3088工行账户内的41,000元款项;
4.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某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负担。
#错转23万对方回应本人及公司已被限高# 近日,河南信阳。一名女子上班转错公账23万余元一事引发关注。3月13日上午,@大河报 记者联系到当事人牛女士。她称,3月9日,她向河南某电梯公司(以下简称A电梯公司)转账了232000元,一小时后发现转错账户。当天报警后,A电梯公司负责人田某承诺核实后退回这笔钱,但至今未归还。
牛女士称,她是信阳某置业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3月9日是她年后上班的第一天,因公司财务离职,受股东委托,由她于当天将232000元的“电梯款”转给广东某电梯公司。
3月10日,牛女士以不当得利名义起诉了该电梯公司,目前在等待立案。
据天眼查,田某是A电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已于2025年分别被昆山市人民法院、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列为被限制高消费企业,田某本人也已被限高。
记者联系到了田某,田某称转账与限高均属实,但是因为收款账户已成为“久悬户(长期未发生收付活动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因账户处于非活跃状态被称为“单位睡眠户”)”,他现在无法转账,预约到下周处理此事,“如果到时候解决了,钱被法院划走了,我也没办法”。(原创记者:梁奇慧 编辑: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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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