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3-22 20:12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逐玉 辱追#

我第一次听到辱追这个概念,是我代理一个艺人告黑时,对方在法庭上说,其实她是辱追。

如我这般对内娱如此了解的人,当时也咯噔一下。

今天再次看到这个词汇,居然是用到了一个剧上。

于是,#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要么我们来聊一聊辱追和萌追的边界吧。
(萌追,我不知道用的对不对,我在别的地方看到的对仗句式)

最近,《逐玉》的“辱追”现象火了——观众一边痛批剧情漏洞、人设崩坏,一边又因主演颜值、镜头美学和CP感而欲罢不能,形成了一种撕裂式的追剧模式。

1.所谓“骂”的权利,其实也就是 批评的权利:

“辱追”现象中,观众对剧集的激烈批评是其核心特征之一。这类批评主要集中于:人设崩坏:如女主樊长玉从独立坚韧突变为自卑,男主谢征武力值崩盘;逻辑硬伤:权谋线简化、台词双标、战争戏漏洞百出; 编剧割裂:被指剧情走向存在“两派互搏”的矛盾。

从法律角度看,我认为,这种批评是观众合法权利的体现:

作为公民,观众对公开播出的文艺作品发表看法,是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观众通过购买会员、付出时间观看,与播出平台形成了消费关系。作为消费者,对其接受的“服务”(剧集内容)进行评价,是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权利。

只要观众的批评是针对作品本身的内容、情节、逻辑和艺术表现,并且基于已播出的客观事实,那么即使言辞激烈,也通常属于正当的文艺批评和消费者评价范畴,不构成违法。

2.但批评也有边界:

法律保护对“事”(作品)的批评,但禁止对“人”(自然人或创作者)的非法侵害。

比如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如果观众并非基于剧情,而是杜撰并传播关于演员私人生活、编剧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不实信息,并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则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又比如使用侮辱、诽谤性言辞:如果批评的焦点从剧情逻辑转向对演员、编剧等个人的人格侮辱(如进行人身攻击、使用极具侮辱性的词汇),同样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还有,如果“批评”发展成有组织的、针对特定个人的持续性辱骂、恐吓,扰乱其正常生活,则可能触及更严重的法律问题。

简言之,法律区分“吐槽剧情”和“攻击他人”。

观众有权说“这个角色写崩了”,但无权无据地说“这个演员人品极差”;有权评价“编剧逻辑有问题”,但不应演变为对编剧的人格侮辱。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