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转换后亏损70万银行担责七成!法院:银行未重新评估】月1日,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建立标准、产品销售环节的适当性要求,以及国家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广大中小投资者在理财纠纷中维权提供了更为清晰的制度依据。为配合《管理办法》落地实施,进一步明晰投资者维权路径,北京金融法院特发布三起典型案例,从裁判视角出发,针对性解答了金融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时,投资者应如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中,2017年9月,时年65岁的尚某在某银行客户经理刘某的推荐下开始购买基金产品。刘某定期为他进行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他为C3级平衡型投资者。2021年1月,尚某在刘某的推荐下,认购了银行代销的R3-中风险基金产品,金额120万元。不久后,他自行在App上重新测评,结果显示他已变为C2级稳健型投资者。同年8月,刘某告知尚某,其持有的基金已亏损约9万元,建议他转换为另一只基金B产品,称该产品“优质、潜力巨大”。尚某未再了解风险,便同意转换。事后查明,基金B产品风险等级为R4-较高风险,而尚某的风险承受能力仅为C2,并不符合购买条件。2024年,尚某赎回时发现,不仅收益全无,反而亏损7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基金转换并非简单的售后操作,而是涉及新产品的销售行为。银行在转换过程中,未重新对尚某进行风险评估,也未就新产品的风险等级、投资策略等内容履行告知义务,存在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当的行为,因此应当对尚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对尚某因基金转换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http://t.cn/AXfVjK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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