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鹏法# 【线上买方豪掷三千,实际竟是未成年人?】女儿买游戏账号,透支母亲银行卡,次日母亲发现后要求退款,这笔钱该退吗?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人民法院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方某患有阿斯伯格综合症,常年在家,平时通过手机进行生活学习。2023年6月24日,15岁的方某在母亲钟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母亲的手机和支付宝账号在某游戏账号交易平台上与个人用户徐某进行交易,以3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游戏账号。某游戏账号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确认收取了256元的服务费,该费用由徐某支付。
次日,钟某发现这一情况后,要求方某申请退款。方某多次向某游戏账号交易平台申请退款,均被拒绝。方某声称徐某当时告知其若能提供学校证明,则可退款。方某按要求提供了学校证明,但徐某仍拒绝退款。多次沟通未果,钟某作为方某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徐某退回未成年人购买游戏账号款3200元。
对此,徐某辩称本次交易主体系成年人,自己已尽合理审查义务。钟某自身监护责任缺失,后果不应由徐某承担。某游戏账号交易平台已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规定禁止未成年人交易,设置了相应的验证机制。且徐某声称案涉游戏账号已被方某实际控制与使用。
法院审理
本案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在于:徐某与方某进行虚拟财产交易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案中,方某进行涉案交易时,年龄只有15岁,且患有阿斯伯格综合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3200元购买游戏账号的行为,标的金额显著超出未成年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合理范畴,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钟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在交易次日即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涉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未发生效力,不存在过错。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虚拟财产交易中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其仅依据平台提供的成年人身份信息即进行大额交易,未采取必要措施核实交易主体实际身份及行为能力,存在过错。平台规则设定的身份验证机制不能免除交易相对方对未成年人交易风险的合理防范义务,徐某主张已尽审查义务缺乏法律依据。至于方某是否实际控制使用游戏账号,不影响对交易行为效力的认定,非属本案处理范畴。
综上,鉴于涉案虚拟财产交易未经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追认,法院依法认定徐某与方某之间的交易行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徐某应当向方某返还3200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近些年来,随着电子产品的普及和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未成年人擅自使用父母资金购买游戏账号,进行游戏充值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案中,方某因患有阿斯伯格综合症,常年在家,平时通过手机进行生活学习,因此有机会私自透支母亲银行卡购买高价值游戏账号。钟某在次日第一时间发现后,便及时要求方某联系卖方进行退款,其行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故案涉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未发生效力。
鹏法君在此提醒,在信息网络时代,各位家长尤其要履行好监护人职责,加强对支付密码、个人手机注册账号等个人信息的管理。教育引导孩子遵循《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培养孩子正确的消费观念,避免未成年人沉迷游戏、大额充值的现象发生。卖方在互联网平台进行大额交易时,也应审慎考察买方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盲目相信平台提供的信息。目前在虚拟财产交易领域存在法律边界模糊、交易风险高、标的性质不明确等问题,尤其需谨慎小心。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健康的网络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