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这个案子蛮有意思,就陪玩服务,支付方觉得情绪价值完全不够,拒绝付款。案情是2024 年 11 月,原告宫某(游戏陪玩服务提供方)与被告朱某(服务接受方)通过网络平台相识,达成口头服务合同,约定宫某为朱某提供指定游戏的陪玩服务,按局结算费用,每局服务费 30 元。2 个月内,宫某依约多次提供陪玩服务,服务期间曾多次征询朱某对服务质量的意见,朱某作出过 “还可以” 的正面反馈,并支付了部分服务费。后朱某以服务未达约定标准、未提供 “情绪价值”、未按要求配合游戏为由,拒绝支付剩余 4200 余元服务费。
2025 年 11 月,宫某诉至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游戏对局记录、转账凭证、催款记录等完整证据,要求朱某支付剩余服务报酬。
法院认为,“情绪价值” 属于高度主观性的评价标准,在双方未事先明确约定该要求的具体评判标准、验收方式及对应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服务质量不达标的依据,亦不能作为拒付服务费的合法抗辩理由。
朱某主张宫某 “未按要求陪玩、服务未达标准”,应就双方存在明确的服务配合标准约定、宫某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担举证责任;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上述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朱某按照合同约定,向宫某全额支付剩余服务费用。
这个案子本身很简单,我的感悟就是,未来情绪价值,真的是一个巨大的经济方向啊。法院是对行业发出建议,“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明确行业底线,推动行业形成统一明确的职业准则与从业规范,共同构建行业规范化治理体系。”我寻思对情绪价值这么主观的东西,怎么确定客观标准呢?其实想想也是可以的,比如约定互动频次、响应时长、沟通语气的禁止性规则、特定场景的行为要求,如逆风不甩锅、失误要鼓励,还有肯定性正向鼓励次数等。
我想到之前看易洛斯的书,提到“情感劳动”这个概念,她认为,情感不再是私人领域的自发、不可控的亲密体验,而是被全面纳入市场逻辑,成为可计算、可交易、可定制的核心商品本身。用户付费的核心目的,不是获取某项实体服务,而是购买劳动者定向生产、调控、输出的情感体验,游戏陪玩的情绪价值、虚拟恋人、陪伴型直播、付费情感倾诉等,都是最典型的易洛斯式情感劳动。
未来已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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