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钟良付命案家属
26-03-18 08:23

老百姓的钱款存到银行不翼而飞,谁该为百姓财产保驾护航?
2023年2月7日,原告王素梅到被告处(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东风信用社)办理2笔各三万元共计6万元储蓄存款,存单号码分别为0000357931.0000357932
存单中明确了原告存款数额每张存单为3万元,开户期均为2023年2月7日,起息日2023年2月7日,存期12个月到期为2024年2月7日,利率3%。
2024年2月8日,原告到被告处办理取款转存业务,但被告告知原告存款有点问题,让原告在过完年再来。
2024年2月17日,原告再次到被告处办理转存业务,被告处工作人员蒋某凤,告知原告此款在2023年5月5日由原告对存单进行挂失,并当日将6万元取走,对此,原告不予认同,其要求被告提供当时挂失取款的录像及证据,但被告拒不提供。多次报警110.彩屯派出所和竖井派出所出警,均没有立案侦查,都说管不了银行。
2024年4月23日,原告本市付某宜律师,向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递交了起诉状。
在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付子宜律师给原告家属退回律师委托费3000元,告知不给代理了,让原告到法院撤诉,就能给起诉费1300元退回来。时间在下裁定书前几天。
2024年7月29日,原告到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彩屯法庭,审判员梁超让原告在撤诉申请上签字,原告拿到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辽0503民初1167号,没有通知开庭,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何谈宣判前?没有开庭何来宣判前?在没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原告是一位老人被逼撤诉的。涉嫌被法官诱导签字撤诉的。裁定书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本案适用此条是明显的不作为渎职行为。没有下开庭通知,没有开庭,哪来的宣判前?哪里来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一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法官梁超有涉嫌包庇被告的嫌疑。宣判前和拒不到庭的词汇听起来好像是开过庭似的?
紧接着原告到本溪市平正律师事务所,委托张某强律师,律师到过法院后,把律师委托费5000元退回来了,说不能代理了。为什么律师到法院就不能代理了?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再次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让每一起司法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为民应落到实处。老百姓的储蓄存到银行不翼而飞?求助相关部门领导高度重视此案!

发布于 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