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猫狗肉黑色产业链##为动物发声[超话]#
在打击猫狗肉非法黑色产业链的志愿行动中,许多志愿者都遇到过这样的场景:明明发现市场上有狗肉在公开销售,明明知道这些肉源不明、未经检疫,可当大家拿着法律法规去举报时,一些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却搬出一份“2016年的旧文件”,振振有词地说:“农业部门没出台检疫规程,所以管不了。”
这份文件,就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以下简称“〔2016〕72号文”)。
今天,我们就来揭开这把“尚方宝剑”的真面目——它早已失效,且从来就不该被用在猫狗身上。
一、这把所谓的“尚方宝剑”早就锈透了
先给大家看一个关键信息:〔2016〕72号文已经作废了。
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81号令,公布了新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该办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2016年1月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这是什么意思?〔2016〕72号文是依据“原20号令”制定的,现在“原20号令”都被废了,它这个“儿子”文件,还能活着吗?
打个比方:老王的身份证(原20号令)过期了,他用这张身份证办的会员卡(72号文)还能用吗?当然不能。
2023年12月1日起,新《办法》正式施行,旧的管理办法废止,与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自然失去了法律效力。继续拿一份失效了两年多的文件当“执法依据”,这不是依法行政,这叫“适用法律错误”。
二、猫狗根本不在“食用农产品”名单里
就算我们暂且把文件效力放一边,看看另一个更根本的问题:猫狗是“食用农产品”吗?
答案是否定的。
2020年5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303号公告,正式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这个目录里清清楚楚列出了猪、牛、羊、鸡、鸭等33种家养畜禽,但——没有猫,也没有狗。
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当时答记者问时解释得很明白:“狗的用途更加多样化,体现为宠物陪伴、搜救警用、陪护导盲等功能,与人类的关系更加密切。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的家畜家禽中没有狗,国际上普遍不按畜禽管理。”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狗已经从“家畜”变成了“伴侣动物”,国家层面不把它当吃的了。
既然是伴侣动物,不是食用畜禽,那它就不属于“食用农产品”的范畴。既然不是食用农产品,那所有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规定,包括那份72号文里的“除外条款”,都跟它没关系。
三、更致命的证据:检疫规程里写着“非食用”
2023年4月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23〕16号)。这份文件里,有一个附件叫《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其中第4.4.1.6条明确将犬猫列为“非食用动物”。
大家注意这个表述——“非食用动物”。这四个字,直接把猫狗从“能不能吃”的法律讨论中踢了出去。
文件还特别强调:“此前关于动物检疫的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与新的检疫规程不一致的,按照新的检疫规程执行。”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即便过去有什么模棱两可的规定,现在也以“非食用动物”这个定性为准。
四、那“农业部门没出台检疫规程”还成立吗?
可能有人会问:就算猫狗不是食用农产品,可它们毕竟是动物啊,养殖、运输、屠宰不需要检疫吗?
这个问题问得好。我们来看看《动物防疫法》怎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问题来了:猫狗能不能检疫?
答案是:能检疫,但不能是为了食用。
在农牧发〔2023〕16号文件中,农业农村部同时发布了《犬产地检疫规程》和《猫产地检疫规程》。这说明,犬猫是可以检疫的——但目的是什么?是用于饲养、展示、演出、比赛等非食用用途,而不是屠宰食用。
也就是说,猫狗有检疫规程,但没有屠宰检疫规程。检疫是为了活着的时候健康,不是为了死了之后上餐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可问题是,狗肉压根没有屠宰检疫规程,根本走不到“盖章”这一步。
五、地方执法的真实案例
我们再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2025年,有志愿者在东莞举报一家狗肉店。举报时,志愿者引用了《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怎么回复的?他们说:“经查,该店现场大门紧闭……依法中止调查。”
虽然这个案例因为店铺关门而没有实际处理,但至少说明一点:执法部门并没有拿出那份72号文来说“管不了”。如果真遇上拿72号文说事的,那反而是执法出了问题。
广西农业农村厅也曾在答复中明确: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前的质量安全监管,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猫狗既然不是食用农产品,那它在市场上的销售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完全有权介入。
六、给志愿者的“反击工具箱”
下次再遇到监管部门拿〔2016〕72号文当“挡箭牌”,您可以拿出以下“三板斧”:
第一斧:文件已失效
向对方明确指出:〔2016〕72号文的制定依据——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已于2023年12月1日被新《办法》(总局令第81号)明令废止。 引用失效文件作为执法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在行政诉讼中站不住脚。
第二斧:猫狗不是食用农产品
2020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未将猫狗列入畜禽范围,2023年农业农村部检疫规程明确将犬猫界定为“非食用动物”。 猫狗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自然不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
第三斧:检疫是有的,但不是为了吃
犬猫有产地检疫规程,但没有屠宰检疫规程。 这意味着猫狗无法取得合法的屠宰检疫证明。销售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写在最后:
法律不是用来糊弄人的,更不该成为某些人拿着失效文件“不作为”的借口。
〔2016〕72号文,它的历史使命已经结束。当它依据的上位法被废止,当它指向的“食用农产品”被重新定义,当国家层面已经明确猫狗是“非食用动物”——这把“尚方宝剑”,早该被扔进历史的垃圾堆。
志愿者们,下次再听到有人说“农业部门没出台检疫规程,管不了”,请把这篇文章甩给他看。告诉他:旧文件已废,新规已出,猫狗非食用,检疫为活着。 依法办事,从来都不该有例外。
(本文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撰写,欢迎转发,让更多人知道真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