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超有用视频大赛##律师说法# 买二手房住了2年说发现是“凶宅”,但当初的合同有特别约定“买方已知悉房屋产权及居住情况,卖方无隐瞒”,这种情况还能退房吗?如何判断卖方是否有隐瞒行为?
#微博vlog大赛# 2021年10月,陈先生花55万买了套二手房,两年后他到法院起诉原房主王女士,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陈先生说2023年8月自己偶然从小区居民处得知,2015年时王女士的母亲在这套房里自缢身亡,而当初王女士说自己的母亲是在医院病亡的,王女士隐瞒了凶宅的情况属于欺诈,所以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大家都知道打官司原告主张的未必真的是事实,还得看被告怎么说,双方怎么举证。
被告王女士答辩,不认可陈先生的说法,称当时房屋售价低于同期同类房屋,已经考虑到母亲非正常死亡的因素。而且这事是公开的事实,小区业主和中介都知道,无需隐瞒也隐瞒不了。陈先生就是因为房价低才自愿购买的,且合同有“买方已知悉房屋产权及居住情况,卖方及营销中心无隐瞒”的特别约定,自己不存在隐瞒和欺诈的问题。
显然,王女士的母亲在这套房里自缢身亡是事实,按通常理解屋内发生这种非正常死亡,确实会影响房屋价值。那本案的关键就是,购房时陈先生是否知道这事,王女士对此是否有隐瞒?结合原被告对事实的陈述,以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大家觉得谁的主张成立呢? http://t.cn/AXfhvm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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