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无小事,出租有规范!为进一步强化安全保障,营造辖区良好的治安环境,房山警方持续开展出租房屋入户走访检查,对出租房屋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开展查处工作,坚决守护辖区安全稳定。@平安北京房山
案例一:近期,石楼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安全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张某未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个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张某限期改正,并予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案例二:近期,阎村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安全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李某未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个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李某限期改正,并予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第二款 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通过公安机关制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办理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