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赚了共有”≠“亏了共担】根据现行法律,夫妻收益共有与债务共担是两套独立规则,不能简单互推。
《民法典》第 1064 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外: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你不能说,既然配偶享有对另一方经营收益的共有权,就应承担对应的经营风险,否则违反权义务对等原则,对债权人不公平。因为,立法者故意做了这种不对称设计,目的是为了保护不知情的配偶,避免被莫名背债。
当然,如果配偶不知不觉中跟着发了财,皆大欢喜,法律是不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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