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3-15 16:14 微博认证:中国消费者协会官方微博

各位网友,大家好!2026年度第3期中消协律师在线答疑活动——#月月315在线问答等您来# 如约而至!

本期活动我们从微博话题讨论、微信公众号留言以及近期消费热点事件中,甄选了具代表性、贴近民生的问题,旨在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与消费疑惑梳理。

我们希望通过本次活动,不仅解答个案疑惑,更能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科学消费理念,掌握理性维权方法,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特别提示的是本次在线答疑活动仅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如果您有具体的维权诉求或正在寻求纠纷解决,建议登录@中国消费者协会 官方微博,查询经营者所在地的消协投诉电话进行咨询;或直接拨打相关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本次活动我们邀请4位中消协律师团律师为您解答: 姜超峰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王惠娟律师—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吕晓晶律师-北京市实现者律师事务所,芦 云律师-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问题:消费者在平台上购买了一台电视,商家宣传质保15年,目前商家已经退出了平台,现在消费者的电视机出现故障找不到商家,平台需要承担责任吗?

芦云律师: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其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和安全监管义务:如果平台不能提供商家的真实信息,或者明知商品有质量问题未采取措施,就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如果平台已尽到上述义务,一般情况下需协助消费者向商家维权,自身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根据本条规定,当消费者在平台上购买的电视出现质量问题权益受损时,首先可以向销售该电视的商家要求赔偿。如果平台无法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消费者无法直接向商家追责,那么平台就需要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的网络消费场景中能够有效维权,平台有义务确保入驻商家信息真实可查,若未尽到此义务,就需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2.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本条,若平台明知或者应知平台内商家销售的电视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却没有采取下架商品、封禁店铺等必要的监管和保护措施,任由该侵权行为持续,那么平台需要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消费者不仅可以向商家索赔,也可以直接要求平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平台不能以自身只是“提供平台”为由推卸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四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直播营销平台的责任。如果是通过直播带货等方式在平台上购买的电视,当直播间运营者(实际销售方)存在问题,且平台无法提供其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时,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要求平台赔偿的,法院会予以支持。这相当于加重了直播营销平台的审核和信息披露义务,平台若未尽到审核义务,导致消费者无法找到实际经营者,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护消费者在新型网络消费模式中的合法权益。 http://t.cn/AXVDUZMq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