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
26-03-15 14:20 微博认证:中国消费者协会官方微博

各位网友,大家好!2026年度第3期中消协律师在线答疑活动——#月月315在线问答等您来# 如约而至!

本期活动我们从微博话题讨论、微信公众号留言以及近期消费热点事件中,甄选了具代表性、贴近民生的问题,旨在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与消费疑惑梳理。

我们希望通过本次活动,不仅解答个案疑惑,更能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科学消费理念,掌握理性维权方法,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特别提示的是本次在线答疑活动仅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如果您有具体的维权诉求或正在寻求纠纷解决,建议登录@中国消费者协会 官方微博,查询经营者所在地的消协投诉电话进行咨询;或直接拨打相关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本次活动我们邀请4位中消协律师团律师为您解答: 姜超峰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王惠娟律师—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吕晓晶律师-北京市实现者律师事务所,芦 云律师-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问题:消费者想咨询一下咱们关于《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远程消费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如今,线下购物的无理由退货也在逐步推广。那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具体规则是什么呢?远程购物的无理由退货规则与线下购物有什么区别呢?也有少数人滥用退货规则“薅羊毛”,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请律师为我们解答一下。

芦云律师: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原文: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具体规则是,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方式购买商品,自签收之日起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无需说明理由;法定四类商品不适用,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可排除适用。
2.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远程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与质量退货规则的区别在于,前者适用于远程购物、无需商品质量问题、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后者适用于所有购物场景、以商品质量不合格为前提、可在7日内或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时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
3.《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依法享有无理由退货权,但该权利应正当行使,不得滥用。滥用退货规则“薅羊毛”违背诚信原则,属于权利滥用。以恶意退货、虚假退货等方式不当利用规则,损害经营者权益,构成权利滥用,不受法律保护。 http://t.cn/AXVeEsFb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