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大革命自始至终从未触及惟一一件事物,那就是行政当局的权力。正如托克维尔一针见血地指出的,它历经后来数十年的风云变幻而原封不动。实际上,在法国已为人们所接受的分权原则,由于被走极端地加以解释,反而对加强行政系统的权力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它被广泛地利用来保护行政当局免受法院的任何干预,这就对国家的权力起了加强而不是加以限制的作用。
继大革命之后建立的拿破仑政权,对于如何加强行政机关的效率与权力,比之对于如何保障个人的自由,当然更为关心。曾在七月王朝那短促的时期当中成为口号的“法律下自由”的主张,要同当时的大趋势对抗,只能是举步维艰了。共和国没有遇到多少机会去采取任何有系统的行动来保护个人不受行政当局专擅权力的侵害。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正是19世纪很大部分时间当中法国的状况,使得“行政法”一直在盎格鲁-撒克逊世界中声名狼藉。
——哈耶克《自由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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