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付款,还是先开票?这是很多企业做业务时都会碰到的问题。这个问题问题是一体两面的,交易双方会有截然不同的考量。对于购买方(甲方)来说,他们当然会想着让供应商(乙方)先把发票开过来,自己再把款付过去。销售方的想法正好反过来,他们会希望购买方先把款付给自己,然后自己再把发票开过去。
开发票这个事,现在企业财务人员都有警惕意识了。现在交易双方在签合同时一般会明确约定触发开发票的节点,并约定清楚在什么时间开发票。可是合同对此的约定本就是交易双方博弈的结果。到底是先付款还是先开票,取决于甲乙两方的话语权大小,谁有更多的话语权,合同的约定就会有利于谁。如果甲方有更多的主动权,他会强势要求乙方先提供发票。如果乙方的话语权比较大,他会要求甲方先打款。
为什么这么强调开票与付款的先后呢?这里面隐藏着一个责任厘清的问题,还隐藏着一个风险承担的问题。
发票一旦开出去了,对乙方来说,纳税义务就形成了。甲方一旦收到发票了,它就能获得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权利。至于付款嘛,这个事情谁都知道,能够晚点付就晚点付了。一正一反之间,牵涉的可都是实打实的利益。甲乙双方当然都会想着让自己获益。
理论上,开票的时间节点怎么约定才合理呢?我认为,乙方先收到款了,然后再开发票,这样才更顺。交易完成了,款项也收到了,对于乙方来说,他没理由不开发票,基本上也不会不开发票。可乙方先把发票开出去了,最后收不到款的情形比比皆是。
我甚至看到过一个司法判例,两家公司对簿公堂,一方说你们欠我们的款没有给,另一方说早就付了,要不你们怎么会把发票开给我们呢?两家公司都提供不了其他的证据来佐证款付了还是没付。最后法官判决,因为开了发票,视同款项已经支付了。
这个案例很有启示性,以后财务人员要注意了,开票可能还代表乙方认可甲方已付款了。如果乙方还没付款,却强烈要求甲方先开票,甲方该怎么应对呢?说个建议,把发票交付乙方时,让乙方给开具收条,说明款项尚未支付。这样做了,就可有效规避类似上述案例中对甲方的不利判决。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