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许威案-江永勇家属
26-03-12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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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距离许威被殴打已经过去了4个月,但是时至今日,殴打许威的人员仍未查出,也没有被立案,更没有被处罚的消息被透露。检察院说不属于自己管辖,不予受理,也未告知控告人,应当由谁管辖。那么这件事应当由谁管辖呢?

一、事件经过2025年11月7日早上,许威、杜和玉、张圣长、董青飞等被告人在合肥市看守所羁押大厅被押解至法院途中,许威称其在没有不配合行为的情况下,被两名头戴头盔,脸带面罩的不明身份人员殴打。
同日下午,庭审休庭后,许威在蜀山区人民法院押解回看守所途中的警车上,被告人许威被车内两名蒙面的特警殴打,导致其右手腕当场骨折。当问及押解人员是否开启录像时,得到了否定的答案。许威的手经安徽省立医院北院和南院分别检查,一致诊断:许威手腕桡骨等两处骨折。
事发后,许威的律师及时向合肥市检察q院提交了控告材料,检察院先是进行了口头答复。该院于2025 年11月13日告知家属已针对此恶性事件成立了专门调查组。
2026年3月11日,合肥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以信访名义给予回函,称许威被殴打的事宜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回复,再次将许威遭受的不公血淋淋的展现出来。
二许威在在押解途中被殴打不属于检察院管辖?检察院是否应当受理该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
许威被殴打一事中,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的回复为,许威被“打伤”一事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并未说出具体事实,说明为何许威被在押人员殴打的事实不属于该条款。
许威被殴打不属于检察院管辖的情形为:一、殴打他的人员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许威没有被国家工作人员侵犯人身权利。但是无论是哪一种情形,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均没在回复函中进行说明,只是干巴的说了这件事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受理。
首先,毋庸置疑的是许威是在警车上被穿警服的人员殴打的。警车上的人员身份毋庸置疑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许威在警车上被穿特警衣服人员殴打的事无疑应该由检察院管辖。
其次,许威不可能没有被特警侵犯人身权利。结合其文中提及的“本院已在2025年11月7日至2026年1月26日期间多次当面告知并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信访系统短信回复,依法不予受理。”
据了解,2026年1月25日上午,被告人许威、张圣长、杜和玉家属分别在合肥市庐阳区、长丰县和瑶海区的住所地收到了不愿意告知姓名和单位人员告知:蜀山区法院审理期间,许威两次被打受伤骨折,是执法人员正常执法;一位自称某专家的人称:许威骨折是“意外”。张圣长、杜和玉在押解途中被打受伤的情况,完全是手铐造成的,警察是在正常执法,蜀山法院、法警没有丝毫责任,也不会有人出来承担责任。
许威等人在押期间的伤是手铐导致的?确实,许威等人在押期间是带着手铐的,确实可能存在被手铐造成的伤害,但这样的伤害一般都在手腕上,脚上,怎么会出现在胳膊、大臂、腰部、膝盖、手指等处,甚至颈部也有损伤?显然,这些受伤并非正常途径受伤。
许威被打受伤骨折,是正常的执法行为?是正常的执法行为,为何打他的人要带着头盔和面具呢?我国那个法律规定了押解犯人的过程中的执法行为需要带着头盔和面具呢?显然,带着头盔、面具打人的行为是预谋的,而非正常的执法行为,是穿着特警服装的人在滥用自己的职权侵害许威的权利,这属于检察院应当管辖的范围。
既然是正常的执法行为,为何回应的人员不敢正面回复?在2026年1月25日的回复中,回复的人员并未透露自己单位、姓名,专家也是如此。显然,这样的回复是为了不承担责任,是为了敷衍家属,也在印证“警察是在正常执法,蜀山法院、法警没有丝毫责任,也不会有人出来承担责任”的话。
虽然2026年1月25日的回复令人匪夷所思,为何事实与法律要与事实分开告知呢,难道是事实不能见光?但这个回复确认了两件事:1.许威骨折了;2.许威受伤系国家工作人员所为。
以上分析来看,许威被殴打至骨折一事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事项,属于检察院应当受理的范围,并非回函上说的不属于。

三、检察院直接回复不属于管辖,不予受理即可?2026年3月11日的回函中,笔者还注意到一件事,合肥检察院回复中回复说:“许威被殴打一事,不属于检察院管辖,不予受理。”“要求法院中止审理并转异地管辖等事项,经审查均不属于检察管辖,依法不予受理。”
首先,这一回复中回复了“要求法院中止审理并转异地管辖等事项不属于检察院管辖”,但并未引用任何法律依据,也未告知应当向那个部门那个机关提起。
其次,关于作出不属于管辖,不予受理后,检察院应当向控告人指明相应事项应当由谁管辖。根据《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列情形的监督申请,不予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六)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或者将申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本案中,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只是告诉了家属,许威被殴打、要求法院中止审理并转异地管辖等事项,经审查均不属于检察管辖,不予受理,但并未告知家属这些事项应当有谁管辖,也没有将案件进行移送。显然,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已经违背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六条第规定。
仅仅以不属于自己管辖为由,拒绝受理案件,不移送,不告知控告人的权利义务。出现这样的情况,要么是检察院在写文书时遗漏了,若遗漏了,检察院应当通过补正文书予以补正;要么是检察院故意为之,想让这件事情不了了之,让控告人控告无门,所有的控告都被踢皮球。

四、许威被殴打一事必须被公平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许威是有罪,还是无罪,其被殴打致轻伤的事情都应当被处理,因为无论其属于何种身份,他的权利都是是法律保护的。
“尊重和保障人权”早就写进宪法,禁止刑讯逼供也在《刑事诉讼法》中写明,《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中并未将被告人、犯人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刑事诉讼法》管辖中也规定了不同地点发生犯罪的管辖权,其中并未将监狱排除在管辖权范围之外。诸多法律条文都在证明一件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如今,许威人人注目的警车中,公然被殴打。这样的事情不被处理,显然是在向公众释放公权力可以随意践踏私权力的事实,这是在向中国的法治发出赤裸裸的挑衅,是向世界人权发出挑战。    

发布于 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