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梳理下午开庭的案件材料,并为每一项诉讼请求准备自己的法律依据:
1.要求提前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留购款的依据【加速到期】:根据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第八条关于加速到期的约定以及《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原告可以要求支付剩余全部租金和留购款。
2.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利息的依据:根据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九条的规定,在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者利息。案涉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折算年利率18%】,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要求支付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的依据:根据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二条关于维权费用的约定,原告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保全保险费支付凭证和保全保险费发票证明相关维权费用已经实际发生,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应当由被告承担。
4.要求被告二至被告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依据:被告二至被告四以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身份向原告签署保证合同,且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已经经过股东会决议,就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被告一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公司法》(2023修订)第十五条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二至被告四就被告一欠付的租金、迟延付款违约金、维权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5.要求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进行优先受偿的依据:原告已经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为租赁物办理登记,符合《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和《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对案涉租赁物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进行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