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护权益 当场兑薪酬 通辽中院用心化解劳动争议心结】3月10日,通辽中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一起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在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当场给付员工刘某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
据了解,刘某某于2023年3月17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客服工作,双方先后签订劳务合同和两次劳动合同,期限自2023年3月17日至2026年4月8日。因公司长期拖欠未休假工资且未依法缴纳社保,刘某某于2025年9月12日至9月23日,向某公司送达异议函、限期通知函、回函等。2025年10月9日,某公司向刘某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后刘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及未休假工资等。仲裁裁决后,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案件受理后,工作人员经阅卷发现,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拖欠工资金额、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应否支付经济赔偿金等方面。考虑到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在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秉持依法公正、情理相融的司法理念,通过向用人单位讲解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确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依法缴纳社保等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耐心疏导劳动者情绪,引导双方依法维权、互谅互让。经过多轮沟通协调,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以当场给付现金的方式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劳动者顺利拿到拖欠的款项,紧锁的眉头得以舒展。刘某某激动地说:“没想到能这么快拿到钱,谢谢法官的耐心调解,你们的工作效率太高了!”用人单位也表示:“通过这次调解,我们认识到依法用工的重要性,以后一定会规范管理,避免类似纠纷发生。”
此次案件的快速调解与当场履行,是通辽中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生动体现。近年来,通辽中院聚焦劳动争议高发领域,不断优化涉民生案件办理流程,持续深化“法院+工会”多元解纷机制,加强劳动争议源头治理,通过集中审判、普法宣传等方式,引导企业依法用工、劳动者理性维权,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