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符号学-传媒学研究所
26-03-09 22:00 微博认证:四川大学符号学-传媒学研究所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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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解释项,也即皮尔斯对解释项或符号衍义之最终归宿所进行的重大探索,他试图要解决的问题是,无限衍义的极限也即它所谓的“最终解释项”究竟是何物;换言之,符号的终极意义究竟在哪里得以形成。为此,皮尔斯认为最终解释项就是符号对解释者所产生的一种规则式或法则式的效力“符号的最终效力,正式由于它是符号特征所预期的,或注定会有的一种效力,因此或多或少地都具有一种习惯本质或形式本质”。由此,最终解释项就属于一个第三性范畴,其产物为法则、习惯、性情与规律性等。那么这种法则或者规则是如何形成的?皮尔斯指出,最终解释项是一个符号对相关探究社群在长期而成功的探究历程之中将会造成的效力。而探究社群则是由一群探究者所组成,他们不急利害得失,为了真相本身而最求真相,他们使用自我修正的科学方法,对相关问题进行长期的研究。皮尔斯相信,他们最后会得到一个一致同意的终极意见。在这种理想的环境中,他们对与符号所做的解释,将会是最终的、终极的、唯一为真的解释。由此,符号在探究社群中对探究者造成的效力,也即最终解释项,同时它也将会是符号的终极意义,或者说是最终的,且唯一为真的效力。
——赵星植《“无限衍义”真的无限吗?——再论皮尔斯的解释项理论》
(图片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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