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楠审判明显先入为主有失公平合理怀疑与被告有利益交换》(2026)津 0102 民初 2487 号以下事实由庭审录像证明,事情发生时还在上一案件签署笔录,所以录像比较完整。2026年3月9日,上午传票九点半,我作为原告诉阿里巴巴(中国)等三被告网络信息买卖合同纠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平台责任】作为淘宝APP的运营平台有连带赔偿责任,且淘宝APP客服提供的被告阿里巴巴,浙江淘宝等三人的信息,在庭审临近结束签收笔录时,我询问其第三人经法庭传唤不到庭的不利后果,其回答前半段说没有不利后果,我表示认可,后半段其主观表述说“就应该立法让那些随便告人的赔偿损失,要不然像你这样随便告人,他们路费谁出”,我当时没有直接提出异议,因为上一庭的笔录尚未签署完毕,在开庭途中其又询问具有偏袒阿里巴巴,淘宝等被告的问题,问我为什么诉被告,我告知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平台责任】并且淘宝里的卖家明知其卖的书籍不属于《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免于设立公司等市场主体的情形还纵容卖家无照非法经营,但是法官所有诱导性提问都是在评判我是否应该诉被告阿里巴巴和淘宝,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不能说因为我是弱势群体就恶意揣测我诉讼的动机,没有经过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就武断的做出诱导性的失去了中立地位。我合理怀疑其可能与被告存在利益交换。
图二,证明是淘宝APP提供的证据,自认阿里巴巴等三个公司是适格主体。
图三,书籍由于第三人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拒绝承担社会责任,拒绝出庭,所以无法排除书籍是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故意流入市场的残次品。所以我变更两第三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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