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一天#今天上午的庭,双方主要争议是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因为2022年本案原告也曾起诉过被告,诉讼中,当时双方达成调解并经过法院签订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确定的金钱义务也在期限内履行了,停止侵权义务的履行再次引发争议:原告认为被告是换汤不换药,标注的门头上还是带有自己的注册商标某某;被告认为,已经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拆除了旧的门头,在某某后添加了显著区别于原告商标的后缀,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
言语间,被告还对之前调解的法官很不满,认为当时说得很清楚是一揽子解决,是彻底解决纠纷,除了调解协议确定的几项外,剩余请求原告都是自愿放弃的。本次起诉再次提出相同的请求,构成重复起诉。
一审卷宗里也有当时的调解笔录,但笔录记得很简单,与调解协议基本一致,看不出来双方协商确定方案的过程,也看不出来当时原告基于什么原因放弃了部分的请求,同时也撤回了一个请求。
这个纠纷也给大家提个醒,无论是自己私下签订和解协议还是通过法院签订调解协议,各项主张一定要明确,一是一二是二写清楚,不要怕麻烦,也不要怕协议内容长,一定要表达得没有歧义才行。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案件我电话中和双方调解好后,我仍然会根据沟通调解的过程整理成一个调解笔录,记清楚双方协如何协商的,让双方与调解协议一起签字确认。一旦对调解协议内容发生争议,就可以回头到调解笔录里寻找答案。虽然麻烦了一点,但避免了后患。我拟订协议内容一般也会比较详细,比如分期付款的,我会把每一期日期和金额都写清楚,确保不出现歧义。
作为法官如此,作为代理人同理。如果当事人不在场,在确定调解方案时一定要与当事人核实告知清楚协议内容,得到确认后再签字,免得以后产生争议找你“秋后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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