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洁律师
26-03-03 18:13 微博认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法律博主 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6号)将于2026年6月1日正式施行,替代已施行近三十年的旧规章《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1998)。

一、新规核心变化总结
相较于旧规,新规在多个维度进行了全面升级与细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定义与保护范围显著拓宽
构成要件更新: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从“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优化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删除“实用性”,采用“商业价值”,意味着潜在的、未来的价值以及能带来竞争优势的信息均受保护,保护门槛实质性降低。
客体列举现代化:在技术信息中明确增加了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在经营信息中明确包含了创意、数据、客户信息(含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特别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或失败的实验数据、技术方案也具有商业价值,受新规保护。这直接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企业的核心资产形态。

(二)侵权行为规制更加严密与具体
手段覆盖数字化:在传统不正当手段(盗窃、贿赂、欺诈、胁迫)基础上,明确列举了电子侵入行为,包括擅自进入数字化系统、服务器、邮箱、云盘,通过恶意程序获取,以及擅自下载、传输至个人设备或网络空间等。
责任链条延长:新增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并进行了具体列举(如怂恿、物质或非物质奖励诱导、提供便利条件等)。同时,明确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侵权行为的,也视为侵权。

(三)执法与维权程序更具可操作性且威慑力增强
管辖提级:明确技术秘密案件一般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以应对此类案件的专业复杂性。
举证责任转移:延续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当权利人证明涉嫌侵权人使用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实质相同,且涉嫌侵权人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认定侵权,除非涉嫌侵权人证明其信息有合法来源。这大幅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举证难度。

(四)权利边界更加清晰,平衡多方利益
系统规定不侵权例外:新增条款系统列举了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独立研发、反向工程、前员工利用在工作中积累的通用知识、技能和经验、为揭露违法犯罪或维护公共利益依法披露等。这为正当的技术流动和人才流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安全港。

(五)构建全链条保护体系,强调事前预防
新增行政指导与行业自律: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保护制度,并鼓励经营者通过认证、存证等方式创新保护形式,同时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保密措施要求具体化:详细列举了8项合理的保密措施,特别强调了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场景的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措施,以及对离职员工载体的登记、返还、清除、销毁要求。

二、两大核心亮点剖析
亮点一:保护理念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预防+全链条治理”新规不仅是一部查处侵权行为的规则,更是一部企业合规的指引。
亮点二:规则设计深度回应数字经济发展与全球竞争新趋势新规将数据、算法、电子侵入、跨境数据传输等数字经济核心要素与风险点纳入规制范围。同时,明确了对境外实施但扰乱境内竞争秩序的侵权行为可依法处理。这体现了立法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保护企业数字资产核心竞争力、应对全球化竞争挑战的前瞻性。

三、企业落地实施重点建议
面对新规,企业必须立即行动,对现有保密体系进行系统性评估与升级。以下是一份可操作的落地实施路线图:
第一步:全面识别与分级定密

第二步:升级制度与协议文本

第三步:强化技术与管理控制措施

第四步:完善员工全周期管理

第五步:建立维权应急与证据留存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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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