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杂志
26-03-03 11:29 微博认证:《城市规划》杂志官方微博

#内容播报# 首先回顾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背景下的地方立法演进概况,着重阐述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后的地方立法实践;然后基于9个案例省市的实践,评述地方立法的重点与创新之处,围绕规划制定与修改、用途管制、规划实施、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4个方面而展开;进而评析地方立法面临的主要难点,涉及立法权限与“不相抵触”原则、授权立法权限的适用边界、“多规合一”下的用途管制与规划实施、地方立法与中央政策的动态调适等问题。最后作延伸探讨,就《国土空间规划法》的制定和地方性国土空间规划立法的若干关键问题提出若干见解和建议。——《国土空间规划的地方立法评析与延伸探讨》,赵民等,《城市规划》2026-01期

国土空间规划的地方立法评析与延伸探讨
赵民 吕一平

《立法法》将地方立法划分为实施性、自主性和先行性3种情形,当前国土空间规划的地方立法实践在这3个维度上均有所体现。但就实施性而言,目前的地方立法尚缺乏上位国土空间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就自主性和先行性而言,《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仍是有效法律;在此情形下,“不相抵触”的难度很大。为了克服上述困境和完善地方性国土空间规划立法,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为增强过渡期地方立法的合法性基础,落实“立法引领改革”精神,在《国土空间规划法》尚不能很快出台的情形下,建议由全国人大以概况授权方式,允许部分有立法权的省市人大先行制定地方性国土空间规划法规,并可以对法律做变通规定。同时,要求地方审慎运用经济特区、浦东新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殊变通立法权,严格遵循其权限边界与适用范围,确保特别立法既不偏离授权初衷,又能有效服务国家和地方发展改革大局。
二是地方立法在延续城乡规划与土地管理的核心制度的基础上,需要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从而实现:(1)延续当前的发展导向,力求精细化发展,并实现主体权责明晰化、程序建构体系化、技术规范精准化等;(2)处理好统一性与地方性的关系,积极探索属于地方事权和可以因地制宜立法的领域;(3)对于尚需持续探索的试验性事项,地方立法可以先采用原则性、导向性规定,通过引致条款衔接后续配套机制,并为行政机关预留必要的裁量与探索空间。而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创设或调整时,地方立法务必高度审慎,并做好合规性审查,以确保不与上位法律和法规相抵触。

(《国土空间规划的地方立法评析与延伸探讨》,赵民等,《城市规划》2026-01期,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