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茸志逸考证6:史料鉴别原则,以及一则崇祯批复袁崇焕案的宝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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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版抄本里也存在大量后抄者篡改增添内容。董其昌的字忽而是“玄宰”,忽而是“元宰”,显然是篡改不一导致的杂糅。
成文版抄本里明确出现最晚时间是第四卷“点绣”条里的“康熙三十一年”,按我前面的考证。吴履震是吴炯的侄子,吴志葵的堂兄。康熙三十年这个时间点,即便当时还在人世,但他既然以明朝遗民自居,入清以后,干支纪年,不称年号,甚至前面作序者落款都是干支纪年。此类忽然又称清朝年号的地方,则大概率也是后来清人抄者增添入的。
也正因此,对成文版五茸志逸里的内容也不能盲信为都是吴履震本人所做。从一些内容来看,也存在清朝奴才想记录恶政,但害怕文字狱,就改成干支纪年,挂在明朝时期下,塞到《五茸志逸》里去。
一个比较靠谱的判断方法是,两版《五茸志逸》里都有的,并且记载吴履震亲历时期(明末清初)的内容,为吴履震本人所作的可信度相对高一些。
至于两个版本里此有彼无,且记录内容相隔吴履震生活时期较远的,刻意贬损明朝的内容,那可信度就低了。不说清朝中后期奴才文人移花接木。退一步说,即便是五茸志逸原稿就有,那也是四五手材料,甚至无根史料,谈不上多少史料价值。
许多网络历史评论,常犯的毛病是,如果指出某本史籍某些材料不可信,他们就会觉得这等于说这本史籍里的材料全不可信。反之如果说某本史籍中一些材料有相当高的史料价值,他们又会觉得你应该对这本史籍里的记载全都采信。
许多缺乏基本知识和逻辑的清粉明黑,就经常使用这种话术。比如对清修《明史》的态度。
实则,古籍史料,不存在某本史料全可信,或者某本史料全不可信,都需要具体分析后,才能决定哪些史料有采信价值,哪些材料虚假不可信。
一个人如果没有基本的分析甄别能力,那他看任何史籍,都谈不上接近历史真相。
历史记载,如非作者亲历见闻,尤其是相隔时代远,那只能是提供一个线索。
让人按这个线索,设法找到事件发生时期,当时的人,尤其不同亲历者的记载,交叉比对,才能确认。实在找不到,才只能退而求其次。
一些人喜欢用野史还是官修正史,区分某种说法的可信程度,这都是不懂史料鉴别的原则。
真正的分类,是看属于亲历亲闻的一手史料,还是有条件接触一手史料这,间接转引的二手史料,还是经过多次转手传递的三四史料。
至于没任何明确根据的,甚至相隔百多年的传闻,这类就是无根史料。
而亲历者的记载,又可以根据亲历者对于历史当事人或历史事件的立场倾向,有无直接的对立冲突,有无利益关系牵涉,来判断其可信程度如何。
在有直接利益冲突或爱憎倾向者记载的材料里,又可以根据林国华教授提出的“反方向原则”来甄别材料可信度。比如和某对象有利益或感情冲突的人物或势力,其记载的肯定该对象功绩和优点的材料,就有较高的可信度;袒护某对象的人,记载的揭示该对象阴暗面的材料,同样有较高的可信度。
更详细的判断,还不能看作者自称处于什么时代,要看某本材料具体是什么年代冒出来的,其自称写作年代和书稿实际出现的年代差距有多大,作者自称的身份能否得到其他来源的史料佐证?书稿流传路径是否清晰,有据可查?是作者原稿,是作者在世时期的刊印本,还是后世传抄本?
这些信息综合判断,才能决定一本具体史籍,以及史籍记载的具体材料属于什么性质,史料价值高低如何。
有许多披着一手史料外衣的史籍,仔细考察,却可以发现作者来路不明,传抄年代不明,这类冒充成一手史料的,实际上却是无根史料。类似只有清抄本的《御制纪非录》,抄写年代不明的《明太祖钦录》,以及自称的刊印年代和自称的写作年代都相隔两百年,流传路径不明,且刊印年代都存疑的《明兴野记》(俞本纪事录),都是如此。
有些权威程度高的官修档案和志书,如果涉及的人物和事件,并非同时代,或者即便是同时代,记录者也并非亲历参与者,来源也可能是道听途说,或者捕风捉影,想当然臆测。那么即便官方档案里的材料,也可能是无根史料,不能直接作为根据确信。类似《明实录》里都有这种性质的材料,一些官员的奏疏,很多都是风闻言事。对皇帝或藩王宗室的抨击奏疏大量也都是根据臆测甚至谣传夸大其词。如果仅仅因为引用自明实录,就当成确凿可信,那也会背离事实甚远。还有如嘉靖年间汪宗元修撰的《南京太常寺志》之类臆测朱棣、朱标生母的记载,也是如此。
反之,民间私人作者,如果对某事件记录的是他本人亲历见闻,那就是一手史料,有很高价值。如果一个事件,有多个不同立场,不同来源的亲历者的记载,交叉印证,其可信度就远在依靠传闻记录的所谓正史之上。
还有某些时期的官方文件,比如公开的奏疏,诏书,后来的正史因为掩盖真相目的或者因为篇幅限制,不收录。但当时民间私人可能抄录。这些私人如果没有动机去篡改材料,那其引用抄录的这些文件,也可以算二手史料,在不同途径的二手史料可以对照印证的情况下,也可以有很高的史料价值。
这在《五茸志逸》里也有体现。
两版抄本里都存在一份崇祯时期袁崇焕案的材料。完整摘录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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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崇焕案,崇祯己巳六月初五,袁崇焕矫旨杀毛文龙。至庚午秋八月,上怒其擅杀,屡下明旨,海内咸若发蒙,因而知钱相(国)龙锡,误信奸督以自误也。
“至十月初三,松郡忽传缇骑之逮,至姑苏矣,逮时即传驾贴,有『若无主使之者,边臣亦何能,亦何敢为?』之语。则罪有所归,惟未经面询,故踉跄而北。乃十一月念七,又奉旨云:『逆督谋款擅杀,导虏流殃,神人共愤,乃钱龙锡实与同谋,先既面嘱,后屡书订交结,依倚匿情,长奸至于面契阴庇,尤属狡欺,辅弼亲臣,岂应至是?朕据事推情,参看逆督原疏、屡供,并庭讯面鞠,招情罪状,无可为饰。朕惜国体,何敢轻移成案,缓视封疆。廷议既明,会谳已确,着监后取决。』
“本年十二月又旨下,因锡男尔进有微臣素性谨凛一疏,旨云:
『逆督通谋斩帅,屡供,事情甚明,这本说京中面商及岛以前,有书相及,其为私行,可知入军斩帅疏语显然,若非通谋,宁肯任受?且前后入对,终无一言,更加曲庇,匿情饰奏,是何肺肠?岂得牵引同官,希为诬卸。逆督所供书札,往返酌量图款情节已悉,朕因私书干涉多证(正多),不欲株连,姑勿穷追。何以辄称无证?朕任辅弼,重恤(惜)国体,若稍有疑义,岂忍苛求?乃孽由己作,法无可私,已有旨了,不必渎陈』”
这段袁崇焕案的材料在成文版里第六卷(页码第512页)。在四库未收影印的道光抄本里,是第二卷(页码第45页)
两个抄本对照,主要内容完全一致,只有个别字词差异(在括号里标明)。是吴履震五茸志逸原稿就收录的材料无疑。
其中抄录了崇祯圣旨批复原文,这在清人编纂的《崇祯长编》、《崇祯实录》里都是没有的,作者吴履震和当事人无利害瓜葛,没有伪造的动机。两个不同抄本保持一致,说明也没经过后续传抄者篡改。
从崇祯批复来看,袁崇焕和后金议和而蓄意谋杀毛文龙,证据非常确凿。审讯到最后处死袁崇焕时间,前后长达八个月,崇祯自己就面审过袁崇焕多次,所谓“庭讯面鞠”,袁崇焕招认无遗,不仅只有口供,还有袁崇焕和钱龙锡等人事前商量的往来书信。只不过崇祯不想株连太多,才没有把这些书信都公开出来。
按崇祯原本的想法,如果有一点宽大的可能,他是希望宽大处理。但证据确凿,他不能罔顾国法,只能依法办事。
袁崇焕和钱龙锡瞒着崇祯,书信商量,以与后金谈和为目的而杀毛文龙。
来往书信的存在,《崇祯实录》,《崇祯长编》收录的明朝官员奏疏里也有记载。
《崇祯实录》崇祯二年十二月。
御史高捷弹劾大学士钱龙锡说:袁崇焕的罪案已经定了下来,我不必多说。但惟独幕后指示的钱龙锡,还逍遥法外,让人不胜痛心!在刚抓袁崇焕的时候,祖大寿也不说冤枉,两日后就扬长而去;这不是钱龙锡和袁崇焕挑动激起的吗?袁崇焕杀毛文龙,钱龙锡密语书信,和袁往来商量不是一次,这是可以检查核实的。另外袁崇焕给王洽的书信里说“关东款议,庙堂主张已有其人。文龙能协心一意,自当无嫌无猜;否则,斩其首,崇焕当效提刀之力”。请求处理幕后主谋者,以告慰边防将士之心。
崇祯对此的回答是:“辅臣钱龙锡佐理忠顺,你不要多说了!”
接下来的记录就是“壬申,钱龙锡称病离职。” [1]
(原文,御史高捷劾大学士钱龙锡曰:『袁崇焕罪案自定,臣不必言。独发纵指示之龙锡,不胜伤心之痛!前逮崇焕时,大寿口不称冤,两日后遂扬去;此非龙锡与崇焕挑激之哉!崇焕之杀毛文龙也,龙锡密语手书,往来不一,可覆案也。又崇焕与王洽书,言「关东款议,庙堂主张已有其人。文龙能协心一意,自当无嫌无猜;否则,斩其首,崇焕当效提刀之力」。伏乞推原主谋者,以慰边士心』。上曰:『辅臣佐理忠顺,卿无多言』!壬申,钱龙锡引疾去位。)
《崇祯长编》也记录锦衣卫追问袁崇焕杀毛文龙、擅自谈和两事,袁崇焕供认都在事前和钱龙锡、王洽书信往来商议过。(“先是锦衣卫以斩帅、主款二事究问袁崇焕根因,据崇焕所供斩帅一事则龙锡与王洽频以书问之崇焕,而崇焕专断杀之者也。主款一事则崇焕频以书商之洽与龙锡,而洽与龙锡未尝许之也。”[2])
这三个独立来源的记载构成交叉印证,也即袁崇焕为与后金议和而杀毛文龙,事前就和钱龙锡、王洽等人书信商量过。书信是物证,证据确凿。哪怕崇祯原本想包庇钱龙锡,在确证证据面前,也无法做到
其实崇祯还真的是特别宽仁,对钱龙锡这种人,还尽可能从轻发落,最后只判处了流放。
只要按一致的逻辑,进行甄别,即便《五茸志逸》这类经过清朝文人大量篡改的抄本史籍,里面也可以发现有价值的史料。
[1]崇祯实录.卷二.崇祯二年十二月甲子//史语所校印明实录.附录02.74 ,据嘉业堂旧藏抄本影印.
[2]史语所影印.崇祯长编(王楫本).2294,卷三八,崇祯三年九月己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