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entalSaint
26-02-24 20:51

天津河西区人民法院有案不立:2026年2月24日,河西区人民法院以“撤销行政行为和认定行政行为违法不能同时存在”为由不予立案。违反以下法律原则: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是“立案登记制”不是“立案审核制”,应当立案后裁定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我诉河东公安分局的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对于受案、立案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王东敏法官意见,“原告起诉提出两个相互排除的诉讼请求时,不宜以此为由驳回起诉”。
综上,河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无法定理由不予立案,是有案不立,我合理怀疑其有包庇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有官官相互兔死狐悲心态。

发布于 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