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illchu
26-02-22 16:15

最近老是看到有人说现在庭审都不直播了怎么怎么的,春节过于闲着没事的我突然兴起想去看看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的庭审录播,巩固一下那刚过法考的法律知识。
我不想看婆婆妈妈扯皮,只想看点重大案件,于是先选“最高人民法院”,再选“刑事案件”,搜索结果一共才3个,另外两个都是职务犯罪,这一个故意伤害案很难不注意一下。
一看果然很神奇,倒不是案情神奇,案情挺简单的,但是整个案子前前后后折腾了20年,一审二审加两次再审,四上法庭,被告人被逮进去三次,牢分两次坐。
故事开始在二十多年前,当事人于某庆和被害人左某红在同一个县城经营摩托车生意,素有矛盾。2000年,于某庆被左某红的员工打伤致残,于某庆认为是左某红指使的,一直想着要报复。他找了一个叫汤某武的商量报复,开始说雇凶,后来汤某武决定自己干。2003年汤某武入职于某庆的公司,两人持续谋划这件事。直到2003年12月,汤某武骑着摩托车去左某红家附近,用一根自来水管打左某红的头和小腿。造成的结果是左某红一处重伤一处轻伤,八级伤残。
不知道是一直没破案还是怎么的。2004年春节前于某庆和汤某武都还在外面,于某庆还听说了左某红恢复得挺好,没留后遗症,又去和汤某武说。汤某武说我去把他的车弄坏吧,砸窗玻璃,或者划轮胎,或者泼油漆,反正让他车不能开。于某庆说行。结果汤某武就去把左某红的车给……烧了。带着柴油汽油和蛇皮袋助燃把左某红的车给点燃烧毁了,当时那辆车就停在居民区,离其他人的住宅最近只有两米多。事后汤某武跟于某庆汇报,于某庆也认可了这个结果。
事后这两人都被抓了,一审判决于某庆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损坏财物罪,合计判刑十一年六个月;汤某武犯故意伤害罪、放火罪,合计判刑十五年。(此处有法考经典问题想象竞合以及共犯的故意范围认定)
判决下来以后,于某庆、汤某武、被害人左某红都不服判决,全部上诉。二审的判决书没有上网,不知道辩护律师是怎么说的,从结果看,二审法院认为于某庆虽然和汤某武商量过损毁左某红的车,但是并没有要求过对方用放火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形式,汤某武的行为超出了共谋范围,所以于某庆不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只需要进行民事赔偿。同时二审法院还认为一审整体量刑都过重。最后综合判下来,于某庆两罪变一罪,一共判六年,汤某武也从十五年变成十一年。最后加上减刑,于某庆一共坐了四年两个月的牢,2008年就放出来了。
但是左某红咽不下这口气啊,他一直通过各种渠道申诉。先是找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于某庆也申请了我就不知道为什么),然后找到最高法,最高法2008年向省高院发出了指令再审决定书。但是从判决文号上看,应该是2014年省高法才最终再审,这其中原因就不太清楚了。于是2015年3月,已经刑满出狱差不多七年的于某庆又被逮进看守所候审了。
省高院的再审宣判认定,二审判决确实适用法律错误,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也就是说,于某庆确实应该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损坏财物罪数罪并罚。但是……这个但是很关键,以下我引用判决原文:
“鉴于于某庆接受改造,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在再审庭审中当庭认罪悔罪,向左某赔礼道歉,并已全额赔偿了左某的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的规定,XXXX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予维持。”
啊?这什么啊?再审不加刑是这么用的吗???这是被害人申诉发起的再审啊???申诉的目的不就是加刑吗?
在我一个初过法考的人眼里,二审结果不咋对劲但是好歹还在业务讨论的范围内,放在主观题考试部分都算一种观点言之成理都能得分。但是再审这个司法解释援引的效果……简直不亚于审判长当庭突然跳了一段草裙舞。
但是判决就真的这么判了:二审确实错了,但是维持,因为再审不加刑,么么哒
到这里离左某红被打被烧车已经十年多了,他服气了吗,他还是不服气,根据最高法再审庭审视频中检方的发言,这些年他一直在通过各种途径需求申诉。他又花了十年的时间,最后最高检接下了他的申诉,2023年最高检向最高法发起了抗诉,2024年最终启动最高法再审。
最高法最终认定省高院的再审适用法律错误,于某庆需要就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损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加上原有刑期和认罪认罚各种因素叠加,最终于某庆在原来已执行刑期的基础上需要再加三年三个月。
在庭审录像里让被告人发表意见的阶段,已经六十岁的于某庆当庭掩面痛哭。如果可以选择,他应该宁可当初一口气把牢坐完吧,比现在这样六十岁了还要进去蹲三年的好(毕竟那个年代减刑也容易很多……)

附上来源:
最高法再审庭审录像: http://t.cn/AXc7apjs
最高法再审判决: http://t.cn/AXc7apYv
省高院再审判决:http://t.cn/AXc7apjF

发布于 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