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1. 股东协议诉讼/期权兑现判决书第三条规定:第一条(期权给付255亿+其他两人19亿+14亿)可以临时执行,这意味着即使HYBE上诉,在上诉期间判决可以强制执行。换句话说,可以直接从HYBE账户提款。而且,本案的法定利率是12%,仅年利息就高达30亿韩元。这意味着HYBE每把官司拖一年,就要多给30亿。
2. 一审法院如果在判决里增加了“可以临时强制执行”的条款,往往说明:对自己判决的确信程度很高,认为金钱给付的紧急性成立,同时认为不存在明显的回收困难风险。
法院如果觉得案件争议很大,是不可能允许假执行的。[微笑]
3. HYBE对期权兑现诉讼提出上诉的同时,也申请停止强制执行临时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一审判决,闵熙珍方面则针锋相对地提交了执行文授予申请。
执行文授予申请是为了进行强制执行,向法院书记官等机构申请证明其具有执行力的程序。
但两者举证压力完全不同,闵熙珍几乎没有举证压力,HYBE则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总结:
一审法官南仁秀对自己的判决有相当的确信。
增加了允许临时强制执行的条文大大增加了HYBE的上诉成本。
如果判决书公开该条款被确认,会间接向市场明说“上诉翻盘几率极小”的信号。难怪HYBE事先申请判决书非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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