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王如僧律师
26-02-15 14:37 微博认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法律博主

第八届全国百优裁判文书与法官培训统编教材关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差异

​​作者:税法王如僧律师,原则上只办涉税案件,非税勿扰。

百优文书与统编教材均认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危险犯,都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了限缩。

百优文书的说法是“保护的法益主要也是国家税收安全,该罪成立的前提是可能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统编教材的说法是“危害性不仅在于破坏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更主要的是使被出售的发票所承载的税款处于被骗抵的危险下,不具有该种危险的不能以该罪论处”。

百优文书是“可能造成税款损失”,统编教材是“税款处于被骗抵的危险”。

前者所说的损失,大概率包含逃避缴纳税款的损失和骗取税款的损失。

后者所说的骗抵,大概率是指骗取税款,因为只有相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才有骗抵的说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骗税,不是逃税。

所以,统编教材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里的危险进行了限缩,仅限于税款被骗的危险,不包括税款被逃避缴纳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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