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彭生民商法
26-02-12 10:43 微博认证:中国政法大学合同法研究中心 教授 隋彭生

分析案情时, 应注意基础法律关系的存在 (15)
律师审查案件, 有时会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 “双层” 法律关 系: 一层是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 一层是争议法律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 对案情的分析, 就是对法律关系的分析。 要说服法官, 就要把法律关系说清楚。
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 可以帮助我们看清 “双层” 法律关系。共有的客体是 “一物”, 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 并不是确定 共有人的份额, 而是依照共有人的协议或法律的规定将共有财产 分割给当事人各自所有的行为。 即使是共同共有, 在分割时, 也 要 “按份” 进行分割。 《民法典》 第303条规定: “共有人约定不 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以维持共有关系的, 应当按照约 定, 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 可以请求分割; 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同共有 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 应当给予赔偿。” 共同共有的基 础法律关系, 实际上是原因关系。 比如, 合伙财产共同共有法律 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合伙合同 (此是合伙人之间的债的关系, 并非物权关系, 更非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共同共有法律关系的 基础关系是夫妻关系 (身份关系)。 在散伙、 离婚等场合 (基础 法律关系丧失的场合), 共同共有人的分割权是形成权。
《民法典》 第 1066 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 一方 有隐藏、 转移、 变卖、 毁损、 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 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 二) 一方负有法 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夫妻关系解除, 基础法律关系消灭, 当然可分割共同财产。 上述条文规定的是基础法律关系不消灭, 但存在 《民法典》 第 303 条规定的 “重大理由” 的情形。
应当指出: 在学说上, 基础法律关系往往被直接称为 “共同 共有关系” “共同关系”。 ———这些学说, 混淆了争议法律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
#《律师民法业务思维》摘录#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