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林检察
26-02-10 20:53 微博认证: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民法典vlog#【每日学“典”:托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要做出危险物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八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来源:法治日报社法治融屏编辑部)#春运平安# http://t.cn/AX5ltxY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