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法院立案,排我前面的是一个涉外离婚的案件,原告律师来立案,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官要求原告被告本人亲自来立案庭才给案。
原告律师一脸懵逼:我们是原告的律师,没有办法保证被告来“出庭”。
法官:不是要被告来开庭,是要被告来立案。
原告律师更懵逼了:如果被告同意来立案,那就说明双方就离婚协商一致了,直接去民政局离婚就可以了,还来法院干嘛呢?更何况我们还要申请财产保全,如果通知被告我们要起诉他,还怎么做财产保全呢?如果您对婚姻关系真实性有疑问的话 ,我们可以给文件做海牙认证或者公证。
法官想了想,自己也笑了:不是对婚姻真实性有问题,是因为被告不来,我们没有办法确定是否适用中国法律审理。
原告律师更懵逼了:是否适用中国法律,是准据法的问题,现在我们有证据证明浦东法院有管辖权,你们可以先立案,等立案之后,再根据《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查明应当适用的准据法,财产保全属于程序事项,依法只能适用中国法,可以先做吧。
法官最后说:这样吧,你在旁边等一会,待会我们领导来了,你跟领导讨论一下。
排我前面的律师默默地退到旁边,我很快把立案材料交了,也不知道后来她立上案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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