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千万专项整治行动##五大曝光行动·典型事故案例##无证驾驶害人害己#
【无证不驾车,驾车持证再上路!】
2月8日,拉马某某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从越西县吊桥路往越西县越城镇方向行驶。10时28分,当车行驶至吊桥路卫生院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将道路上行走的杨某某撞倒,造成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拉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指示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杨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平安越西 交通管理大队提示:驾驶机动车需依法取得驾驶证,无证驾驶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过培训,缺乏应急处置能力,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危及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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