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语文的马老师
26-02-04 22:41

2026年读的第23本书(三)

王安石变法的第二阶段,始于熙宁三年王安石任宰相,至熙宁九年一次罢相止。熙宁三年,西夏大举入侵北宋,突如其来的战争使宋朝无暇专注于内政,变法的节奏被打乱。为了筹集军费,一系列变法措施快速出台,包括免疫法、保甲法、方田均税法、取士法、市易法、免行法等,涉及财政、税收、农业、军事等多个方面。这些举措多数都掀起不小的波澜,形成了一系列争议焦点。

第一个焦点是免役法,又称募役法,允许百姓缴纳货币代替徭役,这就能从徭役中解放出来,更多地投入到农业生产中。王安石还规定按百姓贫富程度分为五等,每一等免役的费用也不相同。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地方官将低等户超升户等的情况,逼迫他们缴纳更多的免役钱,户等的制定就成为官吏盘剥百姓的手段。这甚至引发了东明县民众聚众上京的骚乱,他们甚至直接敲开王安石府邸的门来讨要说法。

在免役法当中,最具争议的是要求百姓多缴两成的“免役宽剩钱”,用于防备水旱灾害或突发战争,这与青苗法收取二分利息相似,引发特权集团、普通农户和所有底层穷人的广泛不满。划分户等时,还存在南北差异:北方战争频发,商品经济欠发达,劳动力价值低,现金不足,因此反对的居多;南方则反之,支持的居多。另外,变法前有些户等低的穷人,如单丁户、未成丁户、女户、访郭户以及享有特权的官户、寺院户,在实行免役法后也要缴纳费用,他们自然也有怨言。

第二个焦点是市易法,在开封、扬州、常州、广州等城市设置市易务,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由商贩向市易务赊购贩卖,相当于用政府的钱做本钱,分一部分商人的利润,这就剥夺了一些垄断巨商的特权,减轻了中小商人遭受的盘剥,一些贫困的城市居民经营小本买卖的机会也增多了。

但是,市易法也存在争议。一是经营范围过大,涉足了不少小商品的买卖;二是王安石为获取更多利润,设置了对各级官吏的奖惩,导致贪污勒索和高利贷横行;三是存在强迫买卖的现象;四是造成了新的垄断,结果反而使客商不至开封,拉高了商品价格,影响了居民生活;五是存在大量违规,例如官吏中饱私囊。基于以上弊端,市易司变成了一家最大的、带有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为争夺利润和政绩,专门抢购紧俏物资,违背了初衷。在资本主义尚未登场的情况下,以一种官僚机构管理商业和社会商品交换,在变法过程中暴露了很多问题。事实证明,靠威权强迫执行,是传统的专制办法,无法促进商业的健康发展。只有当整个国家体制都已商业化,经济发展质量较高,资源流通,组织严密,财富才能转化为国家力量。

第三个焦点是保甲法,将百姓按10家为一保,50家为一大保,500家为一都保,各自选出负责人。凡家中有两男丁,出一人为保丁,农闲时集中练习武艺,夜间轮流巡逻,维护治安。王安石希望时机成熟时,以这些民兵代替花费巨大的冗兵,为裁军做准备。保甲法是王安石变法失败后惟一留存下来的制度,一直延续到明清和民国。但是,保甲法也使农民增多了一项新的义务,保正、保长、都保长、巡检等各级官吏也多了一项欺诈盘剥百姓的权力,有的地方甚至爆发了保丁的武装反抗。讽刺的是,北宋中后期长时间拥有几百万保丁,却从未在一次军事行动中使用过这些军事力量,甚至对后来的金人入侵也没有起到一丝阻击作用。可见,腐败的军政体系训练不出强悍敢战的军队。

王安石变法归根结底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为中心,主要途径有以下几个:一是发展生产,推动经济增殖,增加民众财富的同时也就会增加财政收入,如农田水利法;二是加强财政管理,将财政负担落实在有负担能力者(富户)身上,如方田均税法;三是通过市场交易提升经济效益,如免役法和保马法(放开民间养马,政府收购马匹);四是深化市场,将政府手中原先未投入市场的资源转化为商品,如青苗法、市易法和均输法。总之,王安石十分重视商业交易行为对增加财政收入的意义。

王安石变法具有很多超前于时代的特征:一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量入为出”的传统财政原则,王安石不相信靠节俭就能度过财政难关,而是将重点放在“开源”上,认为只要理财得当就可大幅度增加财政收入,实则是一种“量出为入”的原则;二是没有依靠从暴利性商品中获利的方式,而是通过财政新法,实现“民不加赋而国用饶”,这在中国古代财政史上颇有新意;三是重视运用市场机制开展商品交易;四是官府干预经济,避免官员的怠惰无为与贪污腐败。

(未完待续)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