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学 | 数字剥削(Digital Exploitation)
【数字剥削和数字劳动】
数字剥削(Digital Exploitation),也叫做数字劳动剥削,数字技术为数字资本的产生提供了物质基础,使数字资本剥削占有数据成为现实,而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则促使资本不断利用数据,以便加快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流通效率,提高资本的周转速度,在此过程中,数字资本同样能够参与瓜分由物质生产创造的剩余价值。因此,数字资本依然保留了资本的剥削本质,它是资本在数字时代背景下的一种新表现形式。
数字劳动概念最早可追溯到斯迈斯的 “受众商品”理论,他在 《传播: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盲点》中提出,受众对 大众媒介节目的 “注意力”与收看是一种可被大众传媒集合、打包并贩售给广告商的商品。
数字劳动应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分。广义数字劳动的具体形式应包括雇佣形式下的有酬数字劳动和非雇佣形式下的无酬数字劳动。有酬数字劳动包括传统经济领域中的数字劳动、互联网产业中的数字劳动、数字资本公司技术工人的数字劳动等类型;无酬数字劳动下辖了受众劳动、玩乐劳动等形式。狭义的数字劳动指以数字技术为终端的社交媒介或互联网领域内的数据信息劳动范式。
【数字劳动中剥削的内在特征及表现形式】
为了破除剥削的隐蔽状态,福克斯总结了剥削的三个特征,并从经济角度和意识形态角度分别论述了互联网产消者劳动中体现的两种关键剥削形式。
第一,数字劳动剥削具有三重特征。福克斯认为,数字劳动中的剥削具有三个重要特征。
一是强迫(Coercion)。用户被强迫使用这些数字平台,为的是保持自己的社会关系。对于互联网社 交媒体平台的使用不再是一种个人习惯,而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交往形式。
二是异化。用户生产创造的价值利润归于公司。异化是数字资本剥削数字劳动的结果,正是由于数字资本对数字劳动的极度剥削,才使得互联网产消者与他们的劳动成果,即互联网产消者商品相分离,与他们创造的价值相分离。
三是占有。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用以交 换的商品价值是由用户所生产的,他们自己并不拥有这些数据。相反,企业的互联网平台在使用条款和隐私政策的帮助下,获得了这些数据的所有权。
第二,数字劳动剥削具有两种关键形式。福克斯认为数字剥削存在两种关键形式,即经济剥削和意识形态剥削。在互联网产消者劳动中,经济剥削经常被互联网产消者劳动中娱乐性和自发性等特征所掩盖,暗含在“玩”的形式中。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通过个性化定制内容等方式吸引 用户的注意力,也使得互联网产消者进行劳动的实际时间大大延长。
长此以往,互联网产消者不仅不能够通过互联网交往活动缓解工作压力,带来愉快体验,还被迫利用自己的娱乐和休闲时间进行无酬劳动,被隐蔽地剥削。
除经济剥削外,意识形态欺诈也是互联网产消者劳动所受剥削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体现了剥削 带来的思想侵蚀。在福克斯看来,对于互联网产消者而言,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的使用价值掩盖了其商品特征和劳动事实,使得互联网产消者对其产生了盲目的信任甚至崇拜。
来源:新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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