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一天#上午阅卷。明天下午开庭的,双方又对一笔货物有无实际送到产生争议,原告现在手里只持有收到货的收条照片,原件说给被告了,当时被告让两张收条一起给他就付款,结果给了只付了一笔另一笔4万多元的没有付。现在被告自然人不认的,说没有出具过这个4万多的收条也没有收到过这笔货物。那能有什么办法?一审根据举证责任来,原告败诉。原告不服上诉。二审应该也提供不出什么更多的证据了,但是原告为了要这笔钱,之前还去过被告家产生纠纷报过警,一审两次开庭本人也都到庭,一审判决不服又上诉……如果真是没有这笔货物交易,自己伪造一张收条还敢又报警又到法院一二审的,可能性应该也很小。反观被告,开庭本人一直没有出现过。所以我打电话给被告代理人,告知他让被告本人明天开庭也到庭,需要与他本人核实案件事实。代理人一开始还说被告心脏不好做手术啊之类的,说委托书还去去被告家里签的。我一看委托书时间10月份,就说这恢复两个多月也差不多了,不用担心,如果说见面就吵起来,到时候我会采取措施隔离开的。最后代理人才同意让被告本人一起来开庭。
后天上午开庭的,阅完觉得一审对保证时间忽略审查了,一审笔录里就问了原告一句保证时间内有无向被告主张过,原告说去年春节前一天去要过,在那呆了一天,被告说先给5万的。然后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最后一审判决认定担保合同无效,被告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赔偿责任。
说实话,我都很多年不办担保合同案件了,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都没有太去关注,每天手头的案件就够忙活了,根本没空去关注其他更多。但是我看上诉状看到一句话,就觉得如果保证时间真得过了,一审判决应该是有问题的。这句话是,上诉人说担保合同无效应承担的责任不应该超过合同有效的情况。
对,通常情况下,合同无效的后果不应高于合同有效。比如本案中,如果担保合同有效但因为原告没有在保证时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则被告不承担保证责任。不可能说因为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了,就可以忽视这个保证期间,直接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果然,我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里也找到了相应的法律规定,该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未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代理人到现在应该也没注意到这条法律规定,否则上诉状没必要写六七页,说很多理由,这个法条一摆就可以了)
于是,我一方面与原告联系,询问对于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主张过权利还有无证据,他说有,我就说后天上午开庭一起带来。其他我也就不再多说了,我打这个电话,不是要帮原告去举证,只是为了避免无效开庭,比如后天上午开庭,保证期间问题肯定是争议焦点,原告到时候再说他还有证据,但没带来,我可能还得再组织第二次开庭。我自己麻烦不提了,双方当事人都外地的,再来一趟,要多花费路费住宿费等。
另一方面与一审承办法官沟通,她说她看到上诉状,也注意到这个问题了,之前确实忽视了保证时间的审查,当时想着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被告承担的是赔偿责任,以为不受保证时间约束。
提前阅卷,提前沟通,让开庭更高效更有针对性,争取一次开完就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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