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基础债权同时追加股东之司法实践与思考】
对于被诉公司已经有其他强制执行案件且终本的情况下,对于起诉股东,尤其是可能有清偿能力的股东,债权人们几乎都在争分夺秒。
那么,能不能在起诉基础债权时,基于“公司已经缺乏清偿能力”之理由一并起诉股东,各地案例观点存在差异。
我们遇到过,对方甚至在没有其他终本案件情况下,在四川起诉的基础债权,立案庭受理了,最后以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为由,驳回了对股东的诉讼请求(这里判决有问题,应该是驳回对股东的起诉)。
但是北京现在的观点几乎都是不支持一并起诉的,立案庭就会拦,听说朝阳那边有个理由,收案后要分流处理,民案和商案要分开不同庭处理,试图民商合一一个案子处理两个法律关系,他们没有办法分案,也就没办法处理。我网上立案的时候,也被昌平用类似的理由退回过。但是检索昌平过往案例,近三年也有过支持的案例,不仅受理,还成功追加了股东(准备带着案例线下去battle)。
那么该不该一个案件处理呢,可以一并追加,似乎对前面的债权人不利,并且是人家打开的口子,最后可能赶不上吃第一口热乎的,但是不该一个案件处理,那么所有债权人都要两步走,又增加了案件负累
对此,公司法解释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层高法院先审,先案等后案的规则,并建立在管辖统一到公司住所地前提下,但是债权人很难知道其他债权人起诉的情况,怕是只能依赖于法院靠“一张网”来开发功能同步案件情况了,而如前案已执行的,那后案是不是可以直接追股东嘞(我觉得根据这个精神,就应该可以直接追股东)。
不仅是出资加速到期这块,就连追混同连带,北京这边也很难立案(一人股东情况除外),同样也是民商分流,不同法律关系的理由(但是根据公司法解释草案第六条第一款来看,应当是可以一并起诉的),如果这些条款都可以尽快落地执行,很多分歧应该也是可以渐渐在摸索中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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