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中院
26-01-30 08:46 微博认证: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一日一法条#【#办理未成年人刑案应针对性进行法治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
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 http://t.cn/AX7gitO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