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敏律师
26-01-27 22:21 微博认证: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家属抗诉被驳回##律师说法#在这个案件中,判决的结果与大家心中的意难平其实在于对于被告的恶性评价有着很大的分歧。恶人是不是该立即执行死刑?

大家经常看到判定死刑立即执行适用对象往往判决上会写:此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这样形容的句子。但究竟什么样的人应该用这样的人描述?一般司法实践中是指向毫无人性、以杀戮为乐、蓄意报复社会等情形。

情绪失控下的驾车撞人,虽然行为时对他人生命极端漠视,但其原始动机是发泄情绪而非故意杀人,这在法律评价上会降格。另一方面,法院会综合评估:这个人在情绪平复后、在正常状态下,是否仍是一个会故意杀害他人的高度危险源?

在类似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犯罪具有极强的情境性和偶然性。法院因此可能判断,其再犯可能性低于那些有预谋、有计划的杀手。

景德镇中院的一审判决已认定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存在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案件中认定的间接故意、自首等情节,检方需要审查这些情节的认定是否合法合理。检方做出不抗诉的决定,可能认为该判决已充分评价了犯罪的严重性。

本来这起案件在情理和法理之间寻求平衡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赶上被告家属一系列“作死”的迷幻操作,更是雪上加霜。

谁家的孩子不是父母手心上的宝?不甘心自己的孩子有天会锒铛入狱,就应该早点拿出正确态度教导自己的孩子,即便被告不是根上坏的主,这不分场合任性胡来也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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