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贵生以案说法
26-01-23 15:49

法官说,案卷材料只能当庭查看当庭质证!(二)
审判长说:合议庭认为,摘录摘抄是复制案卷材料的一种形式!

贵阳市民M先生不服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行政处罚案,昨天上午9:30在白云区法院开庭。
被告南明公安分局一位副局长、二位法制大队民警出庭,合议庭由黄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原告M先生、李贵生、朱永犇律师出庭。

整个上午,在申请回避环节,原告和代理人与合议庭就是否保障了原告合法的诉讼权利和律师执业权利,激烈的互动,直到11:30分左右休庭。

原告和代理人认为没有保障,法官认为保障了。李贵生律师问:
1、谁决定案卷材料代理律师只能当庭看当庭质证?
2、做出这样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即便定密了,为什么只能阅看、摘录摘抄,律师承诺保密也不能复制?

如果不能得到合法合理的解释,就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
审判长说20号下午3点辅助人员电话通知了律师阅卷,合议庭认为摘录、摘抄是复制的一种形式,所以不存在没有保障律师的合法权利问题。

朱永犇律师说,20号下午接到电话,让21号上午去法院查阅案卷材料,22号上午开庭,不到24小时,准备开庭的时间根本不够,而李贵生律师说从未接到通知,完全没有时间做开庭准备。原告说南明公安分局去年9月18日提交了答辩状,随即提交了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但原告到开庭时都没有看到过证据。

对于摘录、摘抄是复制的一种形式的说法,李贵生律师完全不能认同!
首先,查中国社科院《现代汉语词典》1449页“摘录,从书刊、文件等里面选择一部分写下来。”345页“复制,仿照原件,或翻印书籍等。

再查百度百科:“摘录,动词,选择需要的部分记下来。”,意思一样。摘抄是摘录的近义词。“复制(英文Copy),著作权法术语,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扫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查阅,是汉语常用动词,指从书刊、文件等资料中找出特定部分进行阅读的行为。”

其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阅卷方式是查阅、复制,没有摘录摘抄。

审判长的说法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

被告当庭举证,当庭查阅、当庭质证,李贵生律师做不到,相信没有任何律师做得到,除非不负责任!

于是,李贵生律师认为审判长的行为难以公正审判,申请审判长回避。

由于审判长是副院长,根据行政诉讼法55条的规定,应该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于是宣布休庭10分钟。大约15分钟后,恢复开庭,审判长说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四条 规定三日内答复。宣布休庭。
后审判长说会认真研究代理律师提出的问题。

李贵生律师思考:《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八条“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或者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保守国家秘密法》是行政法,有关机关定密的行为是一种行政作为,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当然有权依法采取举报、控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

否则,极有可能出现以“国家秘密”为借口,遮盖自己的违法行为!@贵州高院 @贵州司法 @周立新律师906 @刘少斌律师 @辩护人张凯 @李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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