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dux_Austriae
26-01-21 10:54 微博认证:微博新知博主 历史博主

在中世纪封建制下,讨论土地的所有权(dominium)意义不大,因为理论上说,所有土地都属于国王,都来自国王的分封(先不讨论自主地 allod),分封是有条件领有,国王并没有将所有土地权利无条件出让,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他完全可以将分封出去的土地收回来。同样的,根据封建原则,任何一个封建主都可把受封得来的土地再转封出去,而且还可设定新的领有条件。在当时情况下,一个封建主惯常向好几个封建主领受土地,因此他有不止一个的封君,同时他也把得来的土地的相当部分再转手分封出去,因此有好几个封臣。这就使土地领有关系十分复杂,一块土地几经转手,上面有好几个封建主对它享有不同的权利,谋取不同的收益,只有他的直接领主(demesne lord)才是经营该土地、剥削其耕作者的封建主。

长期以来,中世纪没有所有权一字,使用的是占有(seisin)一字。中世纪的所有权,和近代法律所有权概念很不相同。近代法学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排他性,可是中世纪的所有权却是相对的,有条件的。直接领主,以及在他之上的各级封建主,都在某种程度上占有土地,甚至在该土地上耕作的佃户、农奴,也“占有”着该土地。每一级占有者都可以出卖自己的占有权利,签署土地买卖契约,农奴和佃户也不例外,他们也拥有对其份地的事实占有权,可以世代耕种、继承,当然也能出卖。领主不能随意剥夺,也不能随意改变领有条件。

每一级占有者出卖土地时,都不得影响对上级封君履行义务,比如交易对象必须代替卖家为封君提供骑士之类;也不能影响下级占有者的权利,已经领有该土地的农奴,或者承租该地的佃户是不能被赶走的,买家只能接收这些人原本贡献给卖家的劳役或租金,不能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

当然,这些看似严谨的法律在实际运行中可操作性堪忧。土地经历多次分封和多层级交易之后,占有关系复杂无比。西欧不存在中国式改朝换代的大洗牌,没有人梳理得清一块土地几百年漫长的演变以及附着其上的权利义务。最后事实占有都会向绝对所有转化:土地流转中用代替取代分封,不断抽出封建链条的中间环节,最后只剩下君主、领主和农民三级,领主也由于各种原因,放弃封建权利,要么自己直接经营,成为农业资本家,要么把土地无条件永久出租出去,只收租金,再不烦心。

封君封臣各自的权利:http://t.cn/A6j5tYU1

封建土地的买卖方式:http://t.cn/A6RxQF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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