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关于所售房屋本身、楼盘基础设施及相关重要配套设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的行政管理规定而将面临行政处罚。
开发商为何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当开发商对其开发的楼盘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时,其行为直接触犯了该法的核心原则 。
行为本质是“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不仅仅是夸大其词,它更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例如,开发商A宣称其楼盘将引入某知名学校(实际并未落实),而开发商B如实宣传其学区情况。那么,购房者可能会因为不实信息被吸引至开发商A处,导致诚信经营的开发商B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机会。这种行为直接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
法律有明确条款禁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楼盘的位置、周边规划(如政府搬迁、地铁、学校)、建筑材料、配套设施等,都属于“商品(即商品房)的性能、功能、质量”等相关信息,自然受到该法规制 。
与《广告法》的关系: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确实存在交集。简单理解,虚假广告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常见形式。如果虚假信息通过电视、网络、宣传册等特定媒介发布,通常也同时违反《广告法》。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更广,它涵盖了所有形式的商业宣传,包括销售人员口头承诺、样板房误导、线上“种草笔记”等非传统广告形式 。执法实践中,市场监管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适用规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
⚖️ 相关案例:海丰县某房地产公司虚假宣传供水案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因对重要配套设施作不实宣传而受到处罚的案例 。
案件背景:海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其楼盘时,通过宣传展板、销售人员微信沟通等方式,明确向购房者承诺小区将“引进县水”(即由县水务集团供水,水源来自库容较大的青年水库,供水稳定)。
实际情况:然而,该小区最终接驳的是“城东水”(即由城东自来水公司供水,水源来自库容较小的红花地水库,在旱情严重时曾出现干枯,导致频繁停水)。
为何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当地,城东镇时常面临停水困扰,因此“供水来源”是购房者非常关切的核心配套因素,直接影响购房决策。该开发商将“引进县水”作为楼盘的主要卖点进行宣传,但实际上无法实现,这严重误导和欺骗了购房者,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做出购买决定。这种行为无疑赋予了该开发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损害了其他如实宣传供水情况的开发商的公平竞争权 。
处罚结果:海丰县市场监管局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最终对其处以6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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