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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告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故意以检察院对同级法院无监督管辖权为由歪曲法律不依法履职的函
致: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王小冬
被控告单位: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控告事由:
控告人因民事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崔明辉违法问题,于2025年12月14日向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民事监督及刑事控告申请书》,要求其对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24)苏0411民初10323号案件中的伪造文书、销毁案件材料等违反《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行为进行立案监督,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至今未对控告人提交的申请作出任何书面答复。2025年12月23日,控告人电话向该院(0519-85112000)询问,工作人员回复称“同级检察院没有对同级法院监督的管辖权”,并以此为由推诿履职。该答复显然违反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中关于人民检察院对同级法院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明确规定,构成对法律的错误适用,属于推诿、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控告请求:
现依法向贵院控告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述不依法履职的行为,请求贵院依法:
1、责令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并审查控告人提交的《民事监督及刑事控告申请书》,并作出书面答复;
2、对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法律适用上的错误认识予以纠正;
3、支持申请人民事诉讼监督及刑事控告申请书的所有申请请求。
此致
敬礼!
控告人:王小冬
日期:2025年12月25日
附:
1、《民事监督及刑事控告申请书》复印件
2、向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网上提交及邮寄材料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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