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之伟:循发展史看中国法理学的理性运用方略//[摘要]前现代域外法学的理性运用,重点在先验主义的理论理性,且注重理论理性对于实践理性的指引作用。现代域外法学理性运用的主流类型已转换成针对司法的经验主义实践理性。理性运用类型转换实为相关国家综合实力对比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法学反映。中国法理学有必要系统引入两类理性规范,但现阶段应将重点放在理论理性。需要通过引入和贯彻理论理性弥补的,主要是我国现今通用法理学教科书中各种违背理论理性的基本范畴、基础性命题代表的认知缺憾。应以现行中国法制确认的权利、权力两种法制实体和规范的汉语名词为基准,通过去伪存真等路径从根本上提升中国法理学理论体系的真理含量。须实事求是地回答中国法理学到底应以什么为研究对象、究竟应该是研究什么的学问这两大认识问题,修正明显虚假的相关断言或陈述。贯彻理论理性,形成民族的、现代的中国法的一般理论的必由之路应分两步走:清除和化的“权利”及以其为核心的旧时代传入和遗留下来的陈旧法学基本范畴;在马克思从抽象到具体方法的指引下将权、法权、剩余权等七个概念整合为基本范畴群,进而建构出中国法理学完整的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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